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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司法考试刑诉法必背法条
发布日期:2011-09-05    文章来源:互联网
  1、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2、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3、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4、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5、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6、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7、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8、有权申请取保候审的: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9、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须经过检察院批准或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10、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

  11、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12、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社查批捕的时间可延长至30日。

  13、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1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刑诉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15、期间开始的时日不计算在期间以内。

  16、 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五日以内,可以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

  前款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17、控告人对不立案原因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18、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19、询问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的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20、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21、询问不满18岁的证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22、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

  23、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

  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由鉴定人签名,医院加盖公章。

  24、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法 律/教\育网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5、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26、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27、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28、被害人如果不服检察院不起诉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29、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检察院不起诉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30、基层法院、中级法院一审合议庭:由审判员3人或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3人组成合议庭。

  31、省高院、最高院合议庭:由审判员3-7人或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7人组成合议庭。

  32、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3-5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33、人民法院应将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10日以前送达被告人。

  34、有关国家秘密或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35、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

  36、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法院应在受理后20日审结。

  37、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有权提出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38、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39、对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40、二审法院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41、刑事案件一审、二审的审限最长都是2.5个月。

  42、高院复核死刑案件,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发回重新审判。

  43、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生效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44、再审审限为: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6个月。

  45、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

  46、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附加适用或者独立适用,都由人民法院执行;在必要时,可会同公安机关执行。

  47、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二十日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纠正意见后一个月以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最终裁定。

  48、对于第一审刑事案件,依法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不能再指定下级人民法院管辖。

  49、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两个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在5日内安排会见。(不是批准会见)

  50、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案件已侦查终结,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检察院、法院不派员在场。

  51、刑事案件中,对于辩护律师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调查取证的,应当由人民检察院、法院收集、调取证据,不应当向律师签发准许调查决定书,让律师收集、调取证据。

  52、检察院、公安机关不呢感扣划存款、汇款,对于在侦查、审查起诉中犯罪嫌疑人死亡,对犯罪嫌疑人的存、汇款应当依法予以没收或者返还被害人的,可以申请法院裁定通知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的金融机构上缴国库或返还被害人。

  53、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律师申请取保候审,有决定权的机关应在7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

  54、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其聘请的律师不需要经过批准。

  55、公安机关对案件提请延长羁押期限时,应当在羁押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

  56、检察院移送证人名单应包括在起诉前提供了证言的证人名单。

  57、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的期限计入法院的审理期限。

  58、开庭时,由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当庭。

  59、检察院对违反法定程序的庭审活动提出纠正意见,应在庭审后提出。

  60、对于二审人民法院直接改判死刑的案件,无论死刑核准权是否下放,都应报请最高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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