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级执行申请书
提级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郭顺清,男,195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永兴县人,住广东省韶关市仁化县新市场。
申请人:李广艳,女,196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住广东省仁化县建设局宿舍楼。
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志安,广东威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李XX,女,1957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广州市人,住广州市武警总队大院15栋502号房。
被执行人:陈XX,男,195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阳春县人,住址同上,系李惠萍之夫。
请求事项
一、请求贵院依法将韶关市仁化县人民法院受理的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的(2006)韶中法民一终字第481号民事判决一案提级执行;
二、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郭顺清、李广艳土地使用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业经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并于2006年8月8日作出(2006)韶中法民一终字第481号民事判决,判决内容为,陈水行、李惠萍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赔偿120万元及利息(从2005年7月5日开始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还清之日为止)给郭顺清、李广艳;一审案件受理费1710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7107元,合计34214元由被上诉人陈XX、李XX负担。该判决书生效后,因被申请人未履行判决书判决的给付义务,因此申请人于××年××月××日向韶关市仁化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仁化县人民法院自受理至今,未积极采取任何执行措施,致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严重的侵害,现申请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及《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规定,现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贵院依法对该案提级执行,以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
此 致
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1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