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07年12月,萍乡市某大厦小区内卫生和安全状况都不好,于是大多数住户自发成立业主委员会,并约定每月缴纳15元,用于支付小区内的卫生、安全保卫费用和公用设施的维护。但其中一户住户不缴纳该项费用,2008年8月,该大厦业主委员会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刘某支付拖欠的物管费。
[分歧]住户自发成立的业主委员会是否能成为原告?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业主委员会是业主选举产生,能够以自己名义起诉,要求业主缴纳物管费。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业主委员会没有诉讼主体资格,法院应驳回其起诉。
[管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认为 萍乡市某大厦业主委员会既非公民、法人,又不符合法律规定“其他组织”的要件,它没有独立的财产,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此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原告起诉无法律依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原告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应驳回其起诉。
作者:安源区人民法院 周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