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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地位申请表
发布日期:2011-09-03    作者:周兴芳律师
欧洲委员会
贸易总理事会
 
贸易保护 B
 
限制版本
利害关系方审查版本 (请标记相应项目)
 
反倾销诉讼过程中企业市场经济地位以及 / 或个案待遇
申请表
 

对象:
向欧盟出口产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厂商
调查期( IP ):
XXXXX-XXXXX
引用法规:
欧盟议会法规: No 384/96, OJ L 56 of 6/3/96 1
引用规定:
立案公告
诉讼登记编号:
AD XXX
申请表反应期限:
立案公告发布之日起 15 天之内
负责官员:
 
 
 

 
组长:
 
倾销组
 
 
损害组
 
 
 
 
 
 
 
 
地址:欧洲委员会, D IRECTORATE G ENERAL FOR T RADE B-1049 B RUSSELS –BELGIUM
传真: 
请注意:本申请表需填写两份,一份作为限制版本,另一份作为利害关系方审查版本)
 
 
 
 
 
 
 
说明:本文件目的是为希望在本次反倾销诉讼中申请市场经济地位以及/或者个案待遇的相关产品出口生产商提供必要的信息。出口生产商指在中国生产相关产品并且出口销售的法人实体。所提交的所有文件都需要随附英语译文。除非另有规定,所提交资料应当与调查期相关。请注意:本表仅规定最低信息要求;企业可以提交自认为有助于确定其地位的任何补充证据。
1 、市场经济待遇授予那些提交完整申请表并且能够证明自己符合基本法规第2(7)(c)条所规定条件的出口生产商。在市场条件下,此待遇允许出口生产商采用其国内价格和成本,否则会采用类比第三国数据。另外意味着,在采取反倾销措施情况下,相关公司适用针对其自身的单独税率,而无需实施单一全国税率,也就是说,其自动视为适用个案待遇。
2 、个案待遇授予那些能够证明自己在本国独立做出出口销售决定(价格与数量)的出口生产商。此情况下,重点是确定出口活动是否完全脱离国家干预,以及申请个案待遇的出口生产商是否在调查结果发现存在损害性倾销并且采取反倾销措施不违背欧盟利益情况下试图规避反倾销措施。对出口销售授予个案待遇意味着针对出口生产商确定相应的单独倾销/损害幅度,也就是说豁免单一全国倾销/损害幅度。在采取反倾销措施情况下,获得出口销售个案待遇的出口生产商可以适用针对其自身的单独税率,而不用实施全国税率。
3 、对于获得个案待遇但未获得市场经济地位的企业,则根据在类比国获得的资料确定正常价值,然后与出口生产商对欧盟的出口价格进行对比。
 
请打勾选择贵公司申请哪种待遇:

[ ]
市场经济待遇,如果调查表明贵公司不符合所规定条件,则代之申请
 
个案待遇。
[ ]
仅申请个案待遇。
 
(如果贵公司仅申请个案待遇,只需回答带星号(*)的问题。如果贵公司申请市场经济待遇,需回答全部问题。如果您对申请表或者整个诉讼存在任何疑问或遇到任何困难,请随时联系封页所列案件负责人。如果您不希望申请任何一种待遇,则无需填写本申请表。)
(您的市场经济地位申请可能需要接受核查。因此,您需要保存回答问题采用的所有辅助文件以及所有工作文件,以便核查。(提供限制信息的利害关系方要求提供利害关系方审查版本。此审查版本应提供充分的信息,特殊情况下,相关方可以表明无法提供信息摘要,但必须说明无法提供摘要的原因。如果保密请求被视为理由不充分以及如果信息提供者不原意提供信息或者不同意以整体或摘要形式披露信息,则相应信息予以忽略。应当注意的是,如果任何利害关系方在规定期限内拒绝提供或者未提供必要的信息、严重妨碍调查或者提供虚假或误导信息,则驳回其市场经济待遇以及/或者个案待遇申请。)
? 除非另有规定,所有销售价格和价值都应当采用贵公司的会计货币表示。 ? 除非另有规定,答复应与本申请表第一页所规定的调查期(IP)相关。对IP 的所有引用与该期间相关。)
(警告: 此次调查遵循严格的强制期限要求。拒绝任何迟于规定日期的答复。)
 
 
 
 
 
 
A 部分——一般信息
 
A - 1 身份
请提供贵公司的以下详细信息:
名称:
地址:
电话:
传真:
联系人电子邮件:
(请说明联系人的名字及其在公司内部的职责)
A - 2 法定代表 如果您已经任命一位法定代表在此次诉讼中为您提供帮助,请提供其以下信息:
名字:
地址:
电话:
传真:
联系人电子邮件:
A - 3 调查范围
此次诉讼涉及的产品为: ………………………………………… (下称‘涉案产品’)。
CN 代码 ………….. 中的目前分类为 …………………… 上述 CN 代码仅供参考,对产品分类无约束力)(本申请表中对‘涉案产品’或‘ PC ’的任何引用指上述产品说明)
A - 4 公司说明
*1. 贵公司为哪种法人形式?
对于位于中国的公司,请说明您属于以下哪种公司: [ ] 中外(合作或股份)合资企业; [ ] 独资外资企业; [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包括香港)之外成立的公司的分公司; [ ] 中国独资有限责任公司; [ ] 国有企业(或全国人民拥有的企业); [ ] 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 ] 集体企业; [ ] 任何其他法人形式(请指明)。
如果贵公司的法人形式在过去 5 年发生变化,另外请列明之前的法人形式。
*2. 请提供贵公司整体内部分级与组织结构图。 (详图应说明参与涉案产品在国内市场及出口市场中生产、销售和分销的所有部门)
*3. 请提供贵公司的全球企业结构和关系,包括母公司、分公司或者与贵公司直接或间接相关的其他公司。 (请提供上述图示。另外请列出未涉及相关产品生产或销售的所有公司活动,同时提供说明上述公司活动的营业执照或任何其他公文)
*4. 请提供涉及相关产品生产或销售的所有分公司或其他相关公司在各个国家的名称、地址、电话号码、传真号码和电子邮件地址。 (请说明各个上述相关公司的活动。请说明各种情况下公司关系的性质。请说明贵公司是否在任何上述实体中兼任董事会成员或高级管理人员。如果有,请说明相关人员及其相互关系的性质。请附上各方之间任何安排协议的副本。)
*5. 请列出在 IP 期间在贵公司拥有 1 %以上股份或公司价值的各位股东,同时采用以下格式的表格列出这些股东的活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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