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捏造举报事实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发布日期:2011-09-02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2008年4有5日,卢某因无证经营网吧被县工商局查处,收缴全部电脑6台,罚款3000元。卢某认为处罚过重,口头申请要求减轻处罚,但未获支持。同年5有间,卢某采用电子邮件寄送的方式,向县工商局的上级主管部门举报县工商局的执法人员刘某有“作风败坏,经常赌博,用公款吃喝,工作态度粗暴”的事实。上级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组成工作组,开展对卢某举报的事实进行调查。经查实,卢某举报的事实纯属捏造。卢某向调查组认错悔过,并说明了对处罚不服是捏造事实进行举报的动因。刘某没有受到责任追究。但刘某认为自己的人格与名誉受到了严重的损害,诉至法院,要求追究卢某的刑事责任。

[分歧]

卢某捏造举报事实的行为是否属于犯罪?针对此案,有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卢某因对县工商局的处罚不满,捏造事实诬告刘某使其受刑事追究,手段恶劣,严重损害了工商执法人员的形象,社会影响极坏。卢某的行为已构成诬告陷害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卢某对县工商局的处罚不服,虚构举报事实,目的是贬损他人人格,事实上已经严重损害了刘某的人格与名誉。卢某的行为构成诽谤罪,应当以诽谤罪认处。

第三种意见认为,卢某捏造举报事实既没有希望刘某受到刑事追究的主观意识,客观上刘某的人格与名誉也不至严重贬损。刘某的不法行为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这里所要求的“事实”,是指犯罪事实,所指的“情节严重”,是指手段恶劣,后果严重,比如引起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或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如果行为人没有捏造犯罪事实,或行为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或行为人没有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意图,都不构成诬告陷害罪。从卢某捏造的举报事实的内容看,“作风败坏,用公款吃喝,工作大方态度粗暴”,所暴露的属违法乱纪问题,且对这些捏造的事实未作具体的描述,不能反映违法乱纪的严重程度。从“经常赌博”这一举报事实来看,显然也不能足以认定为构成赌博犯罪的事实。从举报的内容说明卢某并没有使用权刘某受到刑事追究的意图。卢某采用电子邮件的形式向县工商局的上级主管部门举报客观上限制了举报内容的扩散,没有给刘某的人格与名誉造成严重损害后果。所以,卢某的行为不构成诬告陷害罪,第一种观点是不正确的。

我国《刑法》规定,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构成诽谤罪。也就是说,诽谤罪是指捏造事实,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诽谤罪在客观方面必须符合以下四个条件:1、必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事实内容完全是虚构的。2、必须有散布捏造的事实的行为,即让捏造的事实在社会上公开扩散,足以达到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或事实上已经给被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实际损害。3、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4、必须是情节严重的,即手段恶劣,后果严重,影响极坏。缺少其中任何一个条件,都不能构成诽谤罪。不可否认,卢某既捏造了诽谤的事实,也散布了虚假的事实,并且卢某的行为是针对刘某的。但是,卢某采取电子邮件的形式将捏造的事实仅仅发送给县工商局的上级主管部门,主观上有防止虚假事实的扩散,使其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客观上捏造的虚假事实也没有得到扩散。尤其是在上级工商主管部门调查过程中,卢某态度诚恳认错悔过,减少了调查难度和进一步控制了不良影响的扩散。卢某捏造的虚假事实除上下级工商部门少数人知晓外,社会公众几乎不知。同时,经调查,澄清了事实,刘某没有受到责任追究。事实上,刘某的人格与名誉没有因卢某的行为遭受严重的损害,也没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所以,卢的行为不构成诽谤罪。第三种观点亦是不正确的。

我国《刑法》规定,犯罪是指那些达到严重或者极端程度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对于那些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卢某对县工商局的处罚不服,捏造事实指责工商执法人员,但所捏造的事实内容并不直观反映问题的严重性,所散布的范围极小,事实得到澄清,刘某未遭受责任追究。很显然,卢某捏造事实举报刘某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没有形成社会危害性,不属《刑法》调整的范围。



作者:修水县人民法院 邓步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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