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行为发生后,权利人一般可以选择三种途径解决,一是向侵权人发出侵权警告律师函,一般被侵权人会停止侵权。笔者处理过的一个案件,侵权人在接到警告后主动将侵权产品下架,停止销售,律师函效果很好。二是向专利行政主管部门举报,请求有权机关调查取证,然后调解。行政机关虽然无权处理这种侵权行为,但可以主持调解,并可以调查取证,效果往往比权利人委托律师单方取证好。最后的途径当然就是向人民法院起诉,可以最终确定侵权人的行为性质,并通过司法判定其停止专利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达到权利人的维权目的。
但是在选择诉讼时,仅管辖权问题就很复杂,这是专利代理律师在代理专利侵权诉讼中应该掌握的。
专利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于其技术性强,审理难度大,最高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审理,进行了专门规定,一审案件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一般不会出现级别管辖的问题。
地域管辖上,专利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一、侵权行为地是指专利法规定的侵权行为的实施地,包括:
1、被控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2、被控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3、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许诺销售的行为地,是指广告行为、陈列行为或者展出行为的所在地。通过网络发布的许诺销售行为,以发布广告的网站的服务器所在地为实施地。
4、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专利法实施细则》(20100201实施)第84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假冒专利的行为:
(1)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2)销售第(1)项所述产品;
(3)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
(4)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5)其他使公众混淆,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行为。
销售不知道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并且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但免除罚款的处罚。
5、上述4项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应当理解为侵权行为直接产生的结果发生地,不能以原告受到损害就认为原告所在地就是侵权结果发生地[1]。
6、审查侵权行为地,还要考虑陷阱取证行为。
具体案件中要根据上述侵权行为地的具体规定,认真分析侵权行为特征,准确判定管辖法院。
二、至2009年底,全国共有75个法院可以审理专利纠纷案件,包括35个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中级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39个中级人民法院及1个基层人民法院(浙江义乌法院,发明专利案件除外)。
选择管辖法院要注意以下几点:
1、指定的中级法院中,广东汕头中院可审理汕头市、潮州市、揭阳市、汕尾市和梅州市辖区内的专利权纠纷案件,河南洛阳中院可审理洛阳市、焦作市、三门峡市、济源市辖区内的专利纠纷案件,其他中院只能审理发生在本辖区内的专利纠纷案件。
2、除上述指定的中级法院管辖范围外,发生在其他地区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均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管辖。
3、提起诉前责令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诉前财产保全或者诉前证据保全申请的诉讼,也要向有专利侵权案件管辖权的法院提出。
4、只起诉侵权产品制造者的,产品制造地法院有管辖权;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的,制造地、销售地法院均有管辖权;销售者是制造者分支机构,起诉侵权产品制造者制造、销售行为的,制造地、销售地法院均有管辖权。
5、共同侵权中,只起诉部分被告,该部分被告实施的侵权行为地或其住所地法院有管辖权。
6、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多是群发性的,因此选择被告时应特别慎重,要经过认真分析研究;即使只有一个侵权人,由于侵权行为地一般来说会有多个,而且与被告住所地不同,起诉时也要尽量避开由被告住所地管辖,选择一个审判力量强而地方保护弱的法院管辖。
专利权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所以实施专利技术就可能获得特别收益。因此当专利技术一旦公开,难免有人因为利益的诱惑而实施他人的专利技术,甚至是多人同时侵犯专利权。而专利权又是一项对世权,任何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实施专利的行为,都会构成对专利权的侵犯,所以同时有多人侵犯专利权的情形并不罕见。原告在行使诉权时,就要根据具体情况,理性选择和决定起诉对象,以将自己的利益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