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林红(化名)是本县某单位职工,2000年与江华(化名)在镇民政所领取了结婚证,婚后生育一女,感情尚可,然自2005年起,江华酗酒成性,常无故殴打林红,致使林红多处受伤,并在盛怒下将结婚证撕毁。2008年底,江华在醉酒后再次欧打林红,造成林红轻伤,林红自觉无法与其再共同生活,遂来到法院欲起诉与江华离婚,但在立案审查过程中不能提供结婚证,法院要求其到当地民政局开局婚姻关系证明,林红来到民政局却被告知没有其与江华的结婚登记记录,不予出具结婚证明。
【分歧】
就此情况,法院对该案是否受理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认为,林红与江华曾领取过结婚证,亦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多年,且生有一女,应当视为婚姻关系成立,可以离婚案由立案审理。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因民政局无二人结婚登记记录,当初领取的结婚证不具备法律效力,其婚姻关系不成立,所以不能以离婚为案由受理此案。
【管析】
笔者认为,林红与江华当初以结婚为目的领取了结婚证,该证是否有效不在二人的知情范围内,所以此结婚证无法律效力的不良后果不该由当事人来承担,而民政局无登记记录是由于工作人员失误还是本身结婚证就是伪造现在都无法查实,所以,做为无过错方的林红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法院应当受理。
作者:铅山县人民法院 李晓云 苏祖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