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今年6月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从今年9月1日起,我国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通常称为个税起征点)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500元。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是1994年开始施行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减除一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据介绍,规定工薪所得减除费用的目的,是为了体现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不纳税的原则。当居民维持基本生活所需的费用发生较大变化时,减除费用标准也应相应调整。
此次修改之前,我国已按照法律修改程序先后两次调整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2006年1月1日起由每月800元提高到1600元;2008年3月1日起由每月1600元提高到2000元。
除提高个税起征点外,为有效发挥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修改后的个税法将工薪所得9级超额累进税率修改为7级,取消了15%和40%两档税率,扩大5%和10%两个低档税率的适用范围。第一级5%税率修改为3%,对应的月应纳税所得额由不超过500元扩大到1500元,第二级10%税率对应的月应纳税所得额由500元至2000元扩大为1500元至4500元。同时,还扩大了最高税率45%的覆盖范围,将适用40%税率的应纳税所得额,并入了45%税率,加大了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
据了解,这次修改实行提高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与调整工薪所得税率结构联动,其目的除简化和完善税制外,主要是使绝大多数工薪所得纳税人能享受因提高减除费用标准和调整税率结构带来的双重税收优惠,使高收入者适当增加一些税负。
工薪所得税率级次级距调整后,为平衡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纳税人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纳税人与工薪所得纳税人的税负水平,修改后的法律维持现行5级税率级次不变,对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率表的级距作了相应调整,将生产经营所得税率表第一级级距由年应纳税所得额5000元调整为15000元,其他各档的级距也相应作了调整。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每月申报缴纳税款的时间为次月7日内。而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等其他税种的申报缴纳税款的时间一般为次月15日内。由于申报缴纳税款的时间不一致,造成了有些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在一个月内要办理两次申报缴纳税款手续,增加了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的负担。
为方便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办税,修改后的个税法将扣缴义务人、纳税人申报缴纳税款的时限由现行的次月7日内延长至15日内,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等税种申报缴纳税款的时间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