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网站首页
我要提问
找律师咨询
法律咨询
查找律师
法律知识
法律法规
法律论文
法律文书
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通知义务和司法救济
发布日期:2011-09-01 文章来源:互联网
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维持或者撤销注册商标的裁定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相关法律知识
»
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的评审申请类型
»
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的评审申请类型
»
“七匹狼”不服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核准“七色狼”商标注册案
»
欧尚集团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行政纠纷案
»
戴姆勒股份公司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注册申请驳回决定案
»
宝洁公司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裁定异议纠纷
»
以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代理人、代表人的含义——最高人民法院提审重庆正通药业有限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与四川华蜀动物药业有限公司商标行政纠纷案
»
商标评审委员会采取什么方式评审商标案件?在什么情况下公开评审?
»
当事人向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文件或者材料的日期如何计算?
»
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的评审申请类型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
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