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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万军律师前往包头市看守所会见抢劫案嫌疑人刘某
发布日期:2011-09-01    作者:张万军律师

刘某因抢劫案被刑事拘留,本网接受刘某妻子委托后于2011年8月22日到包头市看守所会见刘某,提供侦查阶段法律帮助。
附法律小常识:抢劫罪量刑规定
  1、构成抢劫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抢劫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入户抢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抢劫三次或者抢劫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抢劫致一人重伤,没有造成残疾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持 *** 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劫致人伤亡的后果、次数、数额、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附法律小常识:什么是看守所? 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人脉的机关,是公安机关的一个业务部门,主要是为刑事诉讼中的侦查、起诉、审判工作服务的机构,是限制人身自由的场所。
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劳动改造场所执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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