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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彩票抵债,中奖后奖金归谁?
发布日期:2011-08-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王某在商场购物时向刘某借了10元钱,并说回家后立即还给他,但王某回家后即忘了此事。不久,王某又在商场碰见刘某,才记起借钱一事,便对刘某说:“我一直忘了这事,不巧现在手上也没钱,但刚买了一张福利彩票,面值10元,今天晚上就可以开奖,你要不要?”刘某开始连连推辞,但在王某一再要求下,就同意收下了彩票。当天晚上开奖的结果显示王某给刘某的那张彩票中了250000元。王某闻讯后找到刘某,称自己只想以那张彩票作抵押,现在要以10元钱把它赎回。刘某当即予以拒绝,他认为当初是王某一定要自己收下,作为还款,现在王某不能出尔反尔,又说是作抵押。那倒底该奖金应归谁所有呢?

【分歧】

以下是几种不同的处理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彩票是王某从彩票发行机关手中购买的,因而王某当然取得对彩票的所有权。彩票可以看作是王某与发行机关之间签订的一份射幸合同,该合同的标的——奖金应该归属于王某。至于王某将彩票给刘某,那只是以它来清偿10元钱债务。王某显然没有这样的意思:中奖后奖金也给刘某。所以奖金的所有权应当全部归属于王某。当然,王某应付给刘某10元钱以清偿债务。

第二种观点认为,王某从彩票发行机关手中购买了彩票,当然取得了彩票的所有权,因此王某与彩票之间是一种所有权关系。而王某与刘某之间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所有权是一种绝对的、排他的、支配性权利,而债权只是一种相对的、不排他的、请求性权利。所有权与债权并存时,所有权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因此,彩票的所有权应属于王某。

第三种观点认为,王某既然当初已把彩票交给刘某,而且很清楚是作为还债的手段,那么彩票的所有权当然也就转归于刘某,相应地,奖金应属于刘某。

【评析】

笔者认为,第三种意见是正确的。理由如下:

本案中,王某当初一再要求刘某收下彩票,其原因是他欠刘某10元钱,而且那张彩票面值也刚好为10元钱,很显然,王某是想以此来了结债务。应当注意的是,原先王某欠刘某10元钱,在这个债权关系中,债务的标的是货币,王某应当以货币来还债,但是到了后来,二人同意以实物(即彩票)来偿还债务。这实际上是法律关系的标的发生了变更。在这个变更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主、自愿、平等,而且内容合法。《民法通则》第54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第57条又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根据以上规定,王某与刘某之间的变更债务标的的行为自成立之时就应有效,因此,债务的标的变为彩票。王某将彩票交给刘某之后,王某的债务即行解除,刘某当然取得彩票的所有权。在王某交付彩票时,王某并未提出任何附加条件,包括以后如中奖奖金归自己,所以,刘某取得彩票的一切权利。因此,奖金应归刘某所有。

作者:赣县人民法院 刘君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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