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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不服行政诉讼的裁定怎么办?
发布日期:2011-08-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8条规定: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裁定是终审判决、裁定。法院二审审理上诉案件是这样分别处理的:

1.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依法改判;

3.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

属于第三种进行重审案件的当事人,不服时可以再次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当事人对前两种情况二审判决裁定,因已发生法律效力若认为确有错误、表示不服,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提出申诉,应当出具申诉状,指明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法规错误,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收到申诉状后,进行复查并作出两种处理:

1.认为原判决、裁定正确,申请无理的,驳回申诉;

2.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

在人民法院没有撤销原判决、裁定之前,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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