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被告人王某因玩“六合彩”输掉了几万元,在“扳本”心理的驱使下急寻赌资。2006年2月8日,王某与钟某共同商量,抢劫在王某之妻胡某处保管的夫妻共同财产6万元人民币。2006年2月15日,王某之妻胡某去银行取出6万元现金,在步行回家途中, 刚走到半路,预先隐藏在此的被告人钟某突然冲了出来持刀威胁胡某拿出钱来,否则就让胡某“白刀子进去,红刀子出来”,胡某只好乖乖地把6万元现金连同挎包一起拿给了钟某。事后,钟某把钱如数交给了被告人王某。
分歧:
对于被告人王某的行为该如何认定,有以下两种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是抢劫罪的共犯。理由为:王某事前与钟某经过预谋,有抢劫的主观故意,客观上指使他人实施了抢劫行为。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王某虽然主观上有抢劫的故意,但客观上他本人并未实施任何犯罪行为,且该6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王某与其妻胡某双方都有所有权,王某有平等的处理权。
管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本案被告人王某以非法独自占有夫妻共同财产为目的,与被告人钟某预谋,并由被告人钟某当场使用胁迫手段,抢走胡某保管的夫妻共同财产6万元,其行为不仅侵犯了胡某对其中3万元的财产权利,而且侵犯了胡某的人身权利,这种侵害客体的双重性正是构成抢劫罪的重要特征。王某虽未直接实施抢劫行为,但钟某的所有行为都是在王某指使之下完成的,王某有抢劫财产的共同故意,与钟某构成共同犯罪,属于抢劫罪的共犯。
作者:兴国县人民法院 谢兼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