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川高法[2009]660号】【标准版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川高法[2009]660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已于2009年11月2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第83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希遵照执行。对于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本院报告。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若干问题意见
(2009年11月2日本院审判委员会第83次会议讨论通过)
为了正确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工伤保险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及相关司法解释,结合司法解释,结合行政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起诉与受理
第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下列工伤认定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川高法[2009]660号】【标准版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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