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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到年龄登记“结婚”并非均是非法同居关系
发布日期:2011-08-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1989年上半年,李某和徐某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并于1990年春节按照当地民俗举办了婚礼,由于当时双方都未满法定婚龄故未办理结婚登记,次年李某生下一男孩徐某某,后来也一直未到民政部门补办结婚登记。因认识时间不长就“结婚”了,双方相互之间缺乏足够的了解,导致婚后感情不和,双方长期分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自1996年下半年以来,徐某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双方十余年没有任何联系。2007年9月份,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和徐某的婚姻关系。
11月29日,贵网刊登《未到年龄登记“结婚”是否构成事实婚姻》案例分析一文,笔者不认同黄作者的观点,而赞同第一种观点,李某和徐某构成事实婚姻。

  2001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款规定: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告施行之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虽然李某和徐某在同居时未达到法定婚龄,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但是到了1994年2月1日前,双方已经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就应按事实婚姻认定。黄作者偏面理解了解释中关于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时间,认为双方在同居时没有达到法定婚龄,此后,不管情势发生了什么样的变更,都不应再认定其为事实婚姻。而实质上解释(一)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精神是男女双方虽然在同居时未达到法定婚龄,但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告施行之前已经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告施行以后起诉离婚的,双方的关系就应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    因此,李某和徐某虽然在同居时未达法定婚龄,但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告施行之前已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李某和徐某是事实婚姻。

作者:乐安县人民法院 喻素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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