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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如何签订合同
发布日期:2011-08-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 ,法制建设在不断完善,特别是党的十五大确定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基本方略,更明确了法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我国多年市场经济的施行,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的论断越来越清楚的得到证实,法律已经 渗透到社会活动的各个领域,特别是合同法律关系已经涉及到人们生活的衣、食、住、行。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都有较大提高。
但是我们也应清楚的看到, 我们的法制建设时间较短,仍然存在着不尽人意之处,特别值得提出的是“法人代表不懂法,签订合同不合法“的现象仍屡见不鲜,因此,笔者拟想结合社会实践浅谈一下签订合同应注意的事项:
一、签约前的准备
在拟签订合同前有很多需要准备的资料材料,需要了解很多方面的内容,但我认为以下几个方面是应该引起注意的:
(一) 签订合同前,首先应对对方的情况有所了解,在了解对方情况时主要搞清以下情况:
1、对方是否有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
合同主体资格是合同生效的首要条件。
我们说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这就要合同双方必须有主体资格。主体资格就是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力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合同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这种,界定了合同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三类。
自然人是原来的《经济合同法》中所没有的,自然人是指年满18周岁以上的公民,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法人,必须是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进行过法人登记的单位。其他组织是指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有一定经济能力的组织,这个组织是必须经工商行政机关审查登记且发有营业执照的组织。只有符合以上条件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才能有资格签订合同,否则,签订此合同可能因主体不合格而无效,故签订合同前应对相对人主体资格进行必要的调查了解。
2、签订合同的代理人,必须要有代理权,有代理资格,且必须在其代理权限内,不能越权。越权签订合同在没有被追任情况下,也会造成签订合同无效。
3、应对对方的履约能力进行必要的调查了解。包括几年来的经营状况、生产规模、生产销售情况、产品前景、设备新旧程度、债权债务、历年来履约情况、资金周转、社会信誉程度以及签订合同的目的等进行周密而必要的了解。签订合同只是实现当事人经济目的而进行的全部过程的一个阶段,为确保当事人经济利益的实现,减少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签约人必须慎重行事,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能力和资信状况。
实际生活中因签约不谨慎而受欺诈的事屡见不鲜。比如,有的生产厂家根本就不具备生产高档皮箱的能力,听说客户有需求,就从市场上购回某种牌子的高档皮箱作为本厂生产的样品,向客户展示推销,这家客户未经调查了解,就轻率地与其签订了合同,结果这家客户既未收到订购的高档皮箱,连预付款也收不回来了,因此,对另一方当事人的履约能力和资信状况一定要全面了解,慎重对待,必要时可以选择一些中介事务机构(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对方当事人的相关情况出具意见书或审核意见,以最大限度地降低签约风险。
(二)对自己企业情况的了解和掌握:
1、要了解本企业生产经营的种类、规格、技术标准,本企业的生产能力、日生产量等。
2、本企业的库存情况、数量多少、质量高低、规模大小等。
3、祥尽了解本企业的对外签约情况包括已签约的产品外销量、原材购进情况及使用情况,资金周转情况等。
(三) 价格走势的分析及预测 :
签订合同特别是签订经济合同前对价格的走势情况应该有较祥尽的分析和预测,特别是合同期较长的,价格不太稳定的更应该作祥尽分析、预测。
(四)认真作好市场调查、分析、预测和可行性调查。现代社会经济中竞争激烈,市场风云变幻,当事人须整体考虑市场大趋势。在签订合同前要进行相关的市场调查、分析、预测及可行性研究,无论是作为债权人还是债务人,签约当事人都应当进行市场调查,分析相关有用的信息。了解自己提供的商品或者劳务,抑或自己所需要的商品或劳务是供过于求、或是供不应求、或是供求平衡。同样的商品或劳务还有谁经营,各经营者在品质、性能、价格、售后服务等方面各有什么特色。以及双方各自的实际履行能力等,并在此基础上考虑确定是否签订合同。
(五)合理选择、确定约人:
在合同当事人为个人或法人时,可由本人亲自签订,也可由具体代理人根委托人进行签约,在确定代理人时要从品质和能力两个方面来加以考察,品质上要求该代理人忠诚可靠,在能力上要求其具备熟悉受委托的事务,对市场行情比较了解,具备较为娴熟运用的能力和技巧,同时需对委托人单位的生产经营过程和运行现场有所了解,能针对问题“有的放矢”,而非“无痛呻吟”,另外需具备一定的法律素养,懂得相关的法律知识,比如应当熟悉《合同法》,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知道什么样的合同是有效的合同,什么样的合同是无效的合同,明晰怎样约定合同条款对自己有利。实践证明,选择合理的代理人以正确、及时地完成委托事基同,关系到委托人(被理人)切身利益的实现程度。因此,合同签订的当事人应当审慎考虑,仔细加以选择,确定代理人。



(六)当事人应了解生产经营过程,熟悉企业内部履行合同的程序。正确的了解生产经营过程,会有利于增强签约人在谈判中的地位,而且也是签约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无论签约代表是单位法人代表或是业务人员,还是单位之外的代理人,均应了解该单位内部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职能部门通报合同的内容,尤其是作为债务人的签约人,为加工合同承揽方的签约人,更是有必要着力做好此项工作,尽快将合同规定的任务列入单位内部计划,协调理顺好多种内部关系,确保合同的履行落到实处。
我认为以上六个方面如果都做到了,情况自己分析清楚了,预测准确了,达到了知彼知已的程度,签约前的准备工作就结束了。
二、合同形式的选定
新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它体现了我国合同法对合同形式的态度,从具体的社会经济生活中来看,合同双方当事人除即时清结外,笔者认为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的尽量采用书面形式。因为合同成立的目的是为履行,如何履行文字作依据,另外合同成立后,还要防止纠纷,纠纷出现有可能引起诉讼,所以文字合同就是重要诉讼的证据。所以,采用书面合同的形式,成为日常交易活动的最主要的合同形式。书面合同须由文字凭据组成,但并非一切文字凭据都是书面合同的组成部分,作为书面合同的文字凭据,须符合以下要求:(1)须有一定的文字凭据,我国民间自古以来,就有“空口无凭,立字为证”的说法,反映的也是双方当事人的“白纸黑字”来记载当时的交易事项,以免日后反悔,无从考证。一般来讲,书面合同并非要求要书写得很正规,但签约双方为了慎重起见,通常都采用了较为正规的书写形式。(2)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在文字凭据上要签字或者盖章,只有签字或者盖章的文据,才说明签字人或盖章人对文据所载内容的认可和负责。(3)文字凭据上载有合同权利义务,按照美国统一商法典的要求,书面合同条款必须载有货物的数量,价款,支付价款的货币种类,交货条件、交货质量、争议处理等等,即使未写在文据上,可以按照惯常的商法原则确定,但货物数量却不能,我国新合同法第32条第30条对书面形式作了规定。
常见的书面合同,具有以下几种类型:(1)合同确认书签字及双方当事人通过电报、电传、信件等方式签订合同,事后以书面形式加以确认的合同形式。(2)表格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条件和内容,主要体现为一定表格上的记载,不能全面反映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简易合同。(3)保险单、车票等合同凭证。合同凭证是借以确认双方权利义务的一种载体,表明当事人之间已经存在着合同关系,它并不是合同本身。例如:旅客持有车票,则证明旅客与运输部门之间存在着旅客运送合同关系。
三、合同条款的磋商和拟定
这是一个签约双方当事人对所欲达成的合同不断洽谈协商的过程,按照民间的通俗说法,即是“讨价还价”,对方提出某类商品或服务的一个价码,我方依照自身目标和利益,或作许可或作反对,进而提出新的价码的行为,以经济学的角度来说,我认为可不是为双方进行利益角遂的一次“博奕”活动,以合同法的一般理论来分析,合同磋商实际上是两个阶段,即要约和承诺的结合,
所谓要约是特定的当事人作出的意思表示。就特定的要约而言,其总是要约以订立特定的合同为目的才发出的,发出要约就是为了让他人承诺。我国《合同法》第14条明确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正是由于要约具有订合同的意图,所以要约一经承诺以后,便可以使合同成立。不言而喻,订约人这种订立合同的意图一定要通过其发出的要约充分表现出来,必须向要约人期望与之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的。同时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所谓“具体”即指要约的内容中必须包括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所谓“确定”是指那些足以使合同成立的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决不能模楞两可,含糊不清。最后要约人必须送达受要约人处。
所谓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向要约人作出的,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我国《合同法》第21条规定:“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故而有效的承诺必须是由受要约人作出的,必须向要约人作出,而且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承诺的方式不能违背要约的要求。舍此便难以使合同成立。如果受要约人在承诺中对要约的内容加以限制扩张或变更,便构不成承诺。另外,承诺必须表明受约人决定要与要约人缔结合同,最后,承诺的传送方式应当符合要约要求,根据“意思自治”原则,要约人可以自行规定承诺方式,只要该方式不为法律所禁止或者不属客观不可行,都对受要约人发生法律效力。
简而言之,只要在合同中包含了所欲订立的合同主要条款,就可以认为合同的内容是具体确定的。一经对方承诺,合同就可以成立。对于合同的主要条款以外的次要条款,即使有欠缺,一般也不会影响合同的成立。
总之,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法已经渗透到社会活动的各个领域,特别是合同法律关系已经涉及到人发群众的衣、食、住、行,这就要法人、公民能够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使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或损失。

参考资料:
1、《合 同 法》 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6月
2、《合同法学》 主编:赵旭东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 2000年10月
3、《民 法》 主编:魏振瀛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0年9月
4、《民 法 学》 主编:王利用 中央广播在学出版社 2001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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