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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诉简易程序知识点归纳
发布日期:2011-08-24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简易程序适用的条件

  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

  1、“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需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判断事实,分清是非;

  2、“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关系明确;

  3、“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以及诉讼标的争执无原则分歧。

  二、适用简易程序的法院

  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法庭只有在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时,才能适用简易程序。派出的法庭,包括固定的人民法庭和巡回审理就地办案时临时组成的审判组织。

  三、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范围

  1、结婚时间短,财产争议不大的离婚案件,或者当事人婚前就患有法律规定不准结婚的疾病的离婚案件;

  2、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只是给付时间和金额上有争议的追索赡养费、扶养费和抚育费案件;

  3、确认或变更收养、扶养关系,双方争议不大的案件;

  4、借贷关系明确,证据充分和金额不大的债务案件;

  5、遗产和继承人范围明确,讼争遗产金额不大的继承案件;

  6、事实清楚,责任明确,赔偿金额不大的赔偿案件;

  7、事实清楚,情节简单,是非分明,争议焦点明确,讼争金额不大的其他案件。

  四、简易程序适用的排除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2、发回重审的;

  3、第二审程序审理的上诉案件,以及依照再审程序审理的案件,

  4、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

  5、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

  6、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五、简易程序启动与运行

  1、起诉:

  原告本人不能书写起诉状,委托他人代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原告口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予以准确记录,将相关证据予以登记。

  2、受理:

  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派出法庭请求解决纠纷。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当即审理,可将起诉、审查起诉、受理和审理案件一并进行。

  3、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传唤、通知:

  可以口头传唤和通知,也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可以随时传唤和通知双方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受普通程序开庭前3日的限制。但是以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发送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作为按撤诉处理和缺席判决的根据。

  4、审理:

  a. 实行独任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书记员担任记录,审判员不得自审自记。

  b.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不受开庭前3日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限制。

  c. 开庭前已经书面或者口头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当事人各方均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审判人员除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外,可以不再告知当事人其他的诉讼权利义务;

  d. 双方当事人到庭后,被告同意口头答辩的,人民法院可以当即开庭审理;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开庭的具体日期告知各方当事人,并向当事人说明逾期举证以及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由各方当事人在笔录和开庭传票的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捺印。

  e. 在庭审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陈述,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事实清楚的,在征得双方同意后,可以直接进行调解而不必经过审前准备程序。

  f. 可以不按照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顺序进行审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两个阶段可以合并进行,也可以穿插进行。

  g. 应当一次开庭审结,但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开庭的除外。

  5、判决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除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当庭宣判的以外,应当当庭宣判。

  6、判决书、调解书的制作

  判决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的制作简化,裁判文书应当简明扼要,重点将判决书、调解书主文部分叙述准确、清楚、无误即可。有的法院根据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不同类型制定出格式化判决书、调解书等样式,使用时根据不同情况填上相应的内容,这样大大节省了审判人员制作法律文书的时间,腾出更多精力去考虑多办案、办好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对认定事实或者判决理由部分可以适当简化:

  a. 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需要制作民事调解书的;

  b. 一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明确表示承认对方全部诉讼请求或者部分诉讼请求的;

  c. 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没有争议或者争议不大的;

  d. 涉及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一方要求简化裁判文书中的相关内容,人民法院认为理由正当的;

  e. 当事人双方一致同意简化裁判文书的。

  六、举证期限和审结案件的期限

  1、在简易程序中,当事人双方未协商举证期限,或者被告一方经简便方式传唤到庭的,当事人在开庭审理时要求当庭举证的,应予准许;当事人当庭举证有困难的,举证的期限由当事人协商决定,但最长不得超过15日;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和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但其提出申请的期限不受最高法院《民诉证据规定》第19条第1款、第54条第1款的限制。(《民诉证据规定》第19条第1款: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第54条第1款: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这一审理期限是法定期间,不得延长。(而适用普通程序审结案件的期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或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

  七、简易程序中的调解

  (一)应当先行调解的简易案件

  下列简单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

  1、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

  2、劳务合同纠纷;

  3、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

  4、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

  5、合伙协议纠纷;

  6、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

  (二)调解协议和调解书的效力

  调解达成协议并经审判人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调解协议生效后一方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持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

  八、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转换

  1、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2、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a. 简易程序中未规定的部分,适用普通程序的规定;

  b. 已经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转为普通程序;

  c.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转为普通程序;

  d. 原告提供了被告的准备的送达地址,但人民法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的,转为普通程序;

  3、对当事人就法院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的处理。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后,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并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第一,异议成立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并将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

  第二,异议不成立的,口头告知双方当事人,并将上述内容记入笔录。

  4、转入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转入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的次日起开始计算,即6个月的审理期限,但应当从中扣除法院此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已经过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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