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燕造假事件,“受伤”的消费者该怎么办?―――答:都市快报记者问
血燕造假事件,“受伤”的消费者该怎么办?―――答:都市快报记者问
记者:金华市工商局在省局的调度下检测了金华市区3个品牌62个批次的血燕燕窝,亚硝酸盐全部超标。亚硝酸盐具有毒性,在一定条件下会转化为致癌物质,长期食用含有过量亚硝酸盐的食品将会增加患癌风险,严重危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目前工商部门给出消费者的处理意见是可以协助退款。
案例1:老吴之前朋友送来血燕,没舍得吃,结果现在血燕被查出有问题不敢吃了,这个贵重的礼物该怎么办?总不好意思开口问朋友是哪里买的吧。
答:这个问题简单,虽然我不知道“血燕”是怎么包装的,但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食品类的商品不管以什么形式包装,都必须要有标签,否则就属于不合法商品,不合法食品是不能上柜销售。
一般来说,食品标签上会标明产品名称、规格、生产日期、生产者名称、地址、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及生产或进口许可证编号等。鉴于“血燕”现被查出“亚硝酸盐”含量超标问题,因此不管老吴的朋友购自何处,老吴均可以根据有关部门对“血燕”的检测报告,向标签上标明的生产者或者进口商退货并要求其赔偿损失。如果确实没有标签的,可以向工商等执法部门报案,由相关执法机关根据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案例2: 姚女士去香港旅游的时候给父母买了近8000元的血燕,吃掉了一部分,这次血燕问题出来后,打电话联系香港卖血燕的商店,商家的答复是“水一泡,亚硝酸盐的含量就降低了”。由于前后在香港买了不少血燕,这次姚女士去香港退货去了。请问姚女士应当如何才能维护自己的最大合法权益?
答:首先,商家的答复是不负责任的,且从现有对“血燕”食品的报道来看,也是没有科学依据的。虽然香港与内地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的参数可能不同,但确保食用安全是任何国家、地区对食品安全标准的最基本要求。而且,对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结果,是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
其次,从有关部门对“血燕”检出亚硝酸盐含量超标,影响人体健康的事实来看,不管香港法律对食品采用的是什么标准,相信对类似问题一定会作出严格规定,退货是最基本的承担责任方式。因此,姚女士不仅可以退货,而且还可以根据香港法律的具体规定,要求香港商家赔偿相关损失。
案例3:网友小小涟漪”发帖:省工商说血燕无真货,家里买的两盒森之源参茸打算退掉,两盒血燕仔细看后发现没有生产日期和批号。象这种情况该怎么办?
答:没有生产日期的食品,是绝对不能上柜销售的,对“三无”食品,任何人都有义务向工商等相关职能部门举报。因此,该网友不仅应当向相关职能部门举报,而且在退货的同时,可以商家存在欺诈经营为由,要求商家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金额一般为购买商品价款的一倍。当然,假如商家明知其经营的“血燕”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该网友除要求商家赔偿实际损失外,还可以向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1, 现在消费者“谈血燕色变”,购买了血燕的消费者现在该怎么办?
答:退货,同时要求赔偿损失。
2、万一买到没有生产日期和批号的血燕,或者朋友送来的血燕,没有购买小票,那么消费者的血燕是不是能退,又该怎么维权呢?
答:当然可以退货。不管是什么食品,只要经营的食品没有生产日期和批号,就属于不合法食品。因此,消费者不仅可以退货,而且还可以视经营者是否明知等情形,有权选择“消法”或“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向经营者主张赔偿损失的权利,经营者也必须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很多消费者购买血燕都是给孕妇滋补身体,不少人在得知血燕出问题之后,心理上存在担忧。消费者们很疑惑:“万一肚子里的小孩有问题怎么办?难道光退钱就可以了?” 消费者认为自己的身体及精神受到损害,又暂时没有明显表现,应当怎么维权?
答:对有问题血燕予以退货,是消费者最基本的要求。但如何要求赔偿及赔偿金额的确定,却是个维权的难点。难,不是难在法律依据,而是难在如何收集食用问题血燕后,对自身及胎儿身心健康影响方面的证据。一般来说,消费者可以到相关权威机构进行全面身体检查,由权威机构对其食用“血燕”后,对自身生理机能和胎儿健康影响程度及可能存在的后遗症等进行风险评估或者鉴定,以权威机构的评估或鉴定报告为依据向生产者或销售商主张赔偿权利,赔偿的范围包括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营养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可以主张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4、如果消费者身体已经感到不适,觉得是吃血燕惹的祸,需要提供一些什么证明,才能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
答:由权威机构出具风险评估报告或者鉴定结论,凭该鉴定报告向经营者主张权利。
5、有消费者要求退一赔十,我们看到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了“假一赔二”的惩罚性赔偿,而《食品卫生安全法》更是规定了“假一赔十”的惩罚性赔偿,在处理血燕问题的时候,应当适用哪条?
答:这涉及到立法目的及法律价值倾向的问题。食品安全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故对食品生产者、经营者相应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违法行为,制定相对较严厉的惩罚性条款是必须的,否则达不到惩戒目的;而“消法”的立法宗旨侧重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由于立法目的和法律价值取向不同,两者在对生产者和经营者违法行为的责任上作出不同规定,是符合法律精神的。作为消费者,如果有证据证明经营者明知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法律规定,当然有权要求经营者在赔偿其损失的同时,可以要求经营者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6、再血燕事件中,该为此负责人的部门有哪些,消费者是否除了对商家索赔,是否还是以对这些部门进行索赔?
答:这个问题比较难回答,因为这涉及到有关行政机关如何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及依法履行行政职责的问题。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实施办法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具有为制定或者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提供科学依据的职责。在监管过程中,对发现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因素,需要判断某一因素是否构成食品安全隐患等问题的,则应当要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并要及时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结果,向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通报。当然,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也应当要及时将依照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结果,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此外,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还应当要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等部门,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及实施计划,同时应当公开征求意见。因此,从职责角度来看是不应当发生“血燕事件”的,但现实生活也存在检测、评估手段受科学技术限制的问题。
虽然“血燕”事件与有关部门的如何履行职责有关,但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索赔没有法律依据。当然,假如有关部门及其相关责任人对发生“血燕”事件存在疏于职责等渎职情形的,可以由纪检、检察机关或其他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追究相关人的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