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强制执行权的法院还应受理强制执行吗
发布日期:2011-08-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弋阳县六户农民在乐江线67公里处距公路4米、9米不等的地方建住宅,2005年4月25日,弋阳县公路管理局进行了调查取证,2006年1月11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六户农民违反了《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依据八十一条进行了处罚:拆除违章建筑,并处罚款壹万元。六户农民既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提起诉讼。公路管理局现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针对该案是否应当受理产生争议:
一种意见认为:该案应当受理,因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已生效,且属于法院受案范围,有管辖权;法律、法规规定既可以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受理。
另一种意见认为:不应当受理拆除违章建筑部分,对罚款处罚可以受理。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根据《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七条第一款:法律、法规没有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也就是说包含了两层意思:一是当事人对具体行政为既不起诉又不履行,法律已明确授予了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二是法律、法规只授予行政机关部分行使强制执行权,行政机关有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范围大于授予其强制执行权的范围,对没有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亦应当受理。
而本案当事人违反了《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的规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在公路两侧修建永久性构造物和设施,其建筑设施边缘与公路边沟(坡脚护坡道、坡顶截水沟)外缘的最小间距必须符合《条例》的以下规定:国道不少于二十米,省道不少于十五米,县道不少于十米,乡道不少于五米。公路弯道内侧及平交道口附近还须满足公路长远发展规划标准的行车视距或改作立体交叉的要求。乐江线属于省道。根据八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作出了行政处罚。《公路法》第八十二条明确规定该处罚和行政措施的行使者可以是公路管理机构。《路政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一)当事人拒不履行公路行政处罚决定;(二)依法强行拆除受到阻挠。因此,《公路法》已明确赋予公路管理机构强行拆除的强制执行权,人民法院不予执行拆除违章建筑的行政处罚;对于罚款处罚的执行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按照〈〈路政管理规定〉〉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人民法院可依法强制执行。
作者:汤丽红 金卫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