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律师:被害人亲属停尸要胁影响司法公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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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宜春中院在审理邓瑞民故意杀人刑事附带民事案和王煌湘等故意伤害(致死)刑事附带民事上诉案中发现,两案被害人亲属均故意不妥善安葬死者,停尸向司法机关提出杀人者偿命、安排死者子女免费上学、赔偿100万元精神损失费等无理要求。因案件从侦查、起诉到审判,需要一段时间,其中一被害人妻子携4个子女跪请村民将装有其丈夫(已死亡11个月)尸体的棺木抬至湘赣公路,导致阻塞交通14个小时,另一被害人亲属20余人多次披麻带孝到县、市党委政府,两级公、检、法机关闹事,向司法机关施加压力,社会影响极坏。而两案的被告人依法均不可能判处死刑,其中一被告人系未成年人,且有立功表现;另一案被害人有重大过错。 笔者分析被害人亲属停尸原因: 1、利用人们的 同情,争取民间“舆论与道义”支持; 2、以“杀人偿命”的要求为手段,争取更多的赔偿及其他非正当利益; 3、侦查机关及当地政府未妥善处理案发后死者的安葬问题; 4、律师(代理人)违反职业要求,为被害人亲属开出天文数字的赔偿金额,膨胀了被害人亲属心理,而无法接受法院依法判决的赔偿数额; 5、被告人亲属赔偿不到位; 6、农村宗族势力借机向地方政府滋事; 7、农村基层组织软弱涣散。 笔者认为应采取以下措施避免被害人亲属停尸滋事: 1、侦查机关破案时及时处理死者尸体; 2、地方政府要充分认识到“停尸”可能给社会稳定带来的负面影响; 3、律师(代理人)应恪守职业准则,依法维护被害人权益,也要承担起维护社会稳定的义务,不能为案件处理带来负面影响; 4、被告人亲属支付安葬费应先行到位; 5、法院在维护社会稳定,依法保障被害方权益的同时,不能过于迁就被害人亲属的无理要求,更不能造成“闹事者”可以得到更多的实惠的错误导向; 6、建议建立社会对被害人亲属救助制度;7、建议建立国家对被害人亲属因遭受犯罪而造成损失的赔偿制度。 //blog.chinacourt.org/wp-profile1.php?p=757&author=1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