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甲建了一栋小别墅,门前还种了一块草地,甲在草地上坚了一个牌子,上面写着“勿入草地,违者罚款”。男孩乙在旁边踢球,球不慎踢进草地里去了,男孩则跑进草地把球抱出来,此时正好被甲看见,甲跑过去抓住男孩,要罚他的钱,男孩没钱,甲则去找他的父母,他的父母则提出疑问甲在草地上写的“勿入草地,违者罚款”牌子有效吗?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甲的“勿入草地,违者罚款”无效。理由是甲不具备罚款的主体资格。他无权罚款根据行政处罚法,应为无效。
第二种意见认为甲的“勿入草地,违者罚款”不能一概地说无效,从民事法律关系来说是有效的。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甲的“勿入草地,违者罚款”不能认为是行政法律关系,而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契约关系。如果是行政法律关系,也就是从公权力的角度来说,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具有公共管理职能或其委托的组织。很显然,甲是自然人,主体不适格,“勿入草地,违者罚款”是无效的。
二、从民事法律关系的角度来说,也就从私权力的角度来看,甲的“勿入草地,违者罚款”是契约关系。与其说是“违者罚款”还不如说是“违者赔款”更恰当些。也就是说甲的牌子“勿入草地,违者罚款”是与过往的行人的一种民事约定,如果过往行人进入草地则违约了,就要承担违约责任。当然这种违约责任要遵循合同法里的相关规定。假如“偷一罚十”,这里的“罚十”就超过了合同法里的规定,这种约定是不合法的,要相应的减少。
所以,笔者认为从民事法律关系来说甲的“勿入草地,违者罚款”是有效的。
作者:罗花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