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加名字要视实情而定-婚姻与房产
《解释三》出台后的一周来,往上海各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咨询房产证加名的人数大大增加。
“结婚不但要有房子,而且要加名字。”这是不少人看了《解释三》的一个观点,也给不少人的感情带来小麻烦。实际中,已经有因婚房出资、署名问题,一些新人的结婚计划就此搁浅。难道,加名就真的能解决夫妻的不动产的产权归属问题吗?
吴卫义举了个例子。小刚和小红两人登记结婚后买一套100万元的房子,小刚家出资95万元,小红家象征性的出资了5万元,但尽管如此,小红还是要求加上名字,小刚为表达自己的诚意,表示房子只登记小红一人的名字。
但是,按照《解释三》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房产证上只有小红的名字情况下,由于该房屋系双方父母出资,故该房应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即小刚占95%份额,小红占5%份额。但是如果小刚把自己的名字也写上去,这样就不符合《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所提及的情形,因此不能适用新司法解释。于是,法院往往采用过去的规定,将这套房屋变成了共同共有。而根据过去的规定,共有人即使不出资,也能占得10%至30%的份额,这样小红占得份额反而更多了。
“这样一来就出现很奇怪的现象,不写名字得到的份额反而更多,写了名字份额变小。所以,房产证到底加不加名字,还是要看实际情况来分析。”吴卫义说。
另外,若房屋价值100万元人民币,一方父母完全出资并将购买的房屋登记在对方名下,按照之前相关实施细则的规定,这种情况视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该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但如果产权登记的一方父母作了很小的一部分出资,比如1万元,则该系征房屋则变成了根据双方父母出资比例的按份共有。这就造成了夫妻双方在离婚诉讼中,都争相承认自己未在房屋中出过资,不出资的一方反而可以获得更大的利益保障。
吴卫义亦坦言,如今大部分情况下,房产证加名对于弱势一方来说还是更为有利,但他提醒还是不要盲目地在产证上加名字,要看具体实际情况而定,此外,法律永远是在不断完善,“如果盲目加名字,以后若又出台个新的司法解释,那还是得不偿失。”
他还认为,若出现既有双方父母出资,又有小夫妻出资,产权证登记的情形,那么按照《解释三》第七条第二款可以理解为仅适用于双方父母完全出资给子女买房的情况,适用面就非常的狭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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