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前富裕人家给女方丰厚的彩礼,可结婚不久矛盾激发,感情破裂!此时,彩礼的返回是伤脑筋的事,在双方无法达成共识的情况下,只能在法庭上“商量”。经过两次庭审,终于有了最终的结果! 基本案情 今年26岁的小雷是舒兰市开原镇八里村农民,经人介绍认识了开原镇龙王村的小美,比他小两岁的小美是个亭亭玉立的女孩,小雷非常满意,而聪明的小美看小雷也是正经过日子的人,加之小雷家比较富裕,便也同意了这门婚事,在张罗婚事的时候,小雷一家的确显示了自己的实力,给小美过彩礼款10万元后。又给小美2万元改口钱(后来小美父母给小雷改口钱1万元), 2008年3月20日两人办理了结婚登记,2008年4月13日举行了婚礼并开始了共同生活。婚后,小美、小雷因做买卖发生矛盾,并发展到口角、打架。小美便经常回娘家住。5个月后,小雷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小美返还彩礼款12万元。 小美接到诉状后,表示同意离婚。但认为小雷给的10万元钱不是彩礼款,是生活费。结婚时买“三金”花了1.6万元。剩余的钱小美表示已经被她全部挥霍了,不同意返还。 法庭判决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因为小雷给小美过彩礼款为10万元,给小雷的家庭生活造成一定的困难,且由于双方结婚时间比较短,彩礼款数额比较大,故小美应适当返还给小雷彩礼款9万元。于是,一审法院判决:准予小雷与小美离婚;小美返还给原告小雷彩礼款9万元。 一审判决后,小美不服,向吉林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小雷家庭经济情况很好,没有因为彩礼款造成小雷家生活困难,并且小美称本案争议的10万元已经被她全部花掉。请求改判驳回小雷的诉讼请求。 吉林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改判小美返还小雷彩礼款5万元。 点评: 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小美提供了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和证人证言,证明小雷家经济条件比较好。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从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看出,给付彩礼只是民间习俗,在我国是不提倡的。本案中,被上诉人小雷为与上诉人小美结婚,在婚前给付上诉人小美彩礼款10万元,按本地区现阶段平均生活水平讲,该数额是较大的。自小雷与小美结婚登记到小雷起诉与小美离婚,仅间隔五个月,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虽小雷家庭生活不属于困难,但如判决不予返还,违背法律的立法本意,故本院酌情判令上诉人小美返还被上诉人小雷彩礼款5万元是正确的。小美虽主张本案争议的10万元不属于彩礼款,且已经被其全部花掉的主张,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10万元是否花掉与应否返还没有必然联系,故小美的该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是不能支持的。 //www.peichang.org/cailianli/747.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