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诉前申请海事强制令强制承运船舶在第一靠泊港卸下提单货物案
发布日期:2011-08-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申请人 : 浙江省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 :WORMS SERVICES MARITIMES。
申请人持有被申请人签发的 1 号正本提单 (BILL OF LAD- ING),该提单系租船合同项下提单 , 有租约并入条款。提单签发人栏内容为 "FOR OR ON BEHALF OF THE MASTER CAPT. DAGLAS STAVROS WORMS SERVICES MAR-ITIMES" 。提单项下货物为 27500 公吨大麦 , 承运船舶为塞浦路斯籍“AGIE SB”轮 , 装货港为法国 ROUEN, 卸货港为宁波或南通或张家港 (NINGBO OR NANTONG OR ZHANGJIA-GANG)。租约对卸货港的规定与此一致。因 "AGIE SB" 轮已停靠宁波北仑港卸载他人货物 , 申请人因要求在宁波北仑港提取1号提单项下货物遭拒绝 , 于 2001 年 10 月 29 日向宁波海事法院提出诉前海事强制令申请 , 要求被申请人在宁波港交付 1 号提单项下27500 公吨大麦。申请人并向该院提供了担保。
【裁定与执行】
宁波海事法院于同日受理后认为 : 申请人的诉前海事强制令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 且已提供担保 ,应予支持。遂于同年 10 月 30 日作出裁定 :
准许申请人浙江省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海事强制令申请 , 责令被申请人 WORMS SERVICES MARITIMES将1号提单项下 27500 公吨大麦在宁波港交付申请人浙江省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
该院并于同日发布了海事强制令。
民事裁定书和海事强制令于同日送达 "AGIE SB" 轮船长。此时 ,"AGIE SB" 轮正在卸载他人的货物。
同年 11 月 2 日 ,"AGIE SB" 轮船舶所有人 BLUESTREAMSHIPPING COMPANY LIMITED 以 " 被申请人 WORMS SERVICES MARITIMES 不是‘ AGIE SB' 轮的船东 , 仅是签单代理"," 申请人提交的是海运单 , 而不是海商法意义上的提单"," 异议人是严格按照租船合同的约定履行的 , 并未违约 ","本案不具备作出海事强制令的条件 " 为由 , 对宁波海事法院的民事裁定提出了异议 , 要求该院撤销该民事裁定书及海事强制令 ,并准许 "AGIE SB" 轮在卸完他人的货物后 , 移泊南通港卸货。该异议被宁波海事法院驳回。
同年 11 月 7 日 , 申请人以已与有关各方达成协议为由,向宁波海事法院申请将在宁波港强制卸货的数量减为 12500 公吨,其余货物运往南通港卸载。宁波海事法院裁定予以准许。次日, "AGIE SB" 轮在卸完他人的货物后 , 开始依宁波海事法院的民事裁定书和海事强制令 , 卸载申请人浙江省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1号提单项下其中 12500 公吨大麦 , 并于同年 11 月 11日卸载完毕。
【平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海事强制令案件。所谓海事强制令 , 是指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请求人的申请 , 为使其合法权益免受侵害 , 责令被请求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强制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海事法院作出海事强制令 ,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 ) 请求人有具体的海事请求 ;( 二 ) 需要纠正被请求人违反法律规定有专长或者合同约定的行为 ;( 三 ) 情况紧急 , 不立即作出海事强制令将造成损害或者使损失扩大。本案作出海事强制令 , 一有申请人要求在宁波港卸货的具体请求 , 二有承运人已经靠泊宁波港而拒不按提单( 即 BILL OF LADING, 并非异议人所说的所谓 " 海运单" HORSE BILL OF LADING) 指定的卸货港卸货的行为需要纠正,三是情况紧急 , 如不立即作出海事强制令 , 装运船舶将驶离宁波港 , 并导致申请人对下家的违约损失等 , 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五十六规定的条件。
本案的提单属租船合同项下提单 , 有租约并入条款 , 但租约对卸货港的规定 , 与提单记载是一致的。从船舶所有人提出的异议看,本案值得注意和应该加以研究解决的两个问题分别是 :
一、关于卸货港的确定问题
本案属于选港货运输 , 按惯例 , 收货人应在船舶到达第一选港之前的一定时间内 , 将其选定的卸货港通知承运人。这 " 一定时间 ", 如无明确约定 , 即为 " 合理时间 ", 通常就是要给予船方充分的准备时间 , 不致船舶绕航延误。但本案申请人在 “AGIE SB” 轮抵达宁波港时 , 仍未选定卸货港。按惯例 , 在收货人未选卸货港的情况下 , 承运人有权在提单列明的任何一个卸货港将提单项下货物卸下。问题是 , 收货人是在承运人已经靠泊宁波港的前提下 , 要求承运人在宁波港交付货物的。申请人的要求,不仅符合提单的约定 , 而且不会造成船舶的任何绕航和延误,即使作为选港 , 也符合 " 合理时间 " 的要求。当然 , 此时申请人如要求承运人将货物运往南通港或张家港卸货 , 虽然也不会造成船舶的绕航和延误 , 但却不符合航运习惯 , 不能予以满足。
本案异议人关于租船人已经选择南通港作为卸货港 ,承运人是严格按照租船合同的约定履行的主张 , 看似有理 , 但承运人并未按租船人选择的卸货港签发提单 , 其签发的仍是选港提单(不管其签发的动机和目的如何 ) 。在这种情况下 , 承运人一方面要根据租约履行对租船人的义务 , 另一方面又要根据提单履行对提单持有人的义务。本案是提单持有人主张权利 , 承运人不能以租船人已经选择了卸货港作为抗辩的理由。
二、关于本案的承运人问题
异议人关于本案被申请人 WORMS SERVICES MARITIMES 不是 "AGIE SB" 轮的船东 , 仅是签单代理的主张,是正确的。因为本案提单签发人一栏的内容为 "FOR OR ON BEHALF OF THE MASTER CAPT. DAGLAS STAVROS WORMS SERVICES MARITIMES" 。但提单上并未显示谁是承运人。尽管提单上有租约并入条款 , 因为租约并未随提单交付提单持有人,故无法识别本案货物的承运人。
从异议人提供的租约和宁波海事法院调查获取的船舶国籍证书看,异议人虽系 "AGIE SB" 轮的船东 , 也是租约的出租方 ,但租约的承租方并非本案货物的供货商 , 异议人也不承认自己即是本案货物的承运人。
在德国 , 提单上对承运人记载不明时 , 船舶所有人将被视为承运人。《德国商法典》第 644 条规定 :" 船长或其他船舶所有人之代理人在发行提单而未记载海上承运人之名称时 , 船舶所有人视为承运人。承运人名称记载不真实时 , 船舶所有人对收货人因记载不实所受之损害 , 负赔偿责任。 " 在我国的台湾地区 , 情况也大致相同。但我国的海商法对此并无规定。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四章海事强制令又无类似于第三章海事请求保全关于 " 海事请求人申请扣押当事船舶 , 不能立即查明被申请人名称的 , 不影响申请的提出 " 的规定 , 故宁波海事法院根据我国的海事司法实践 , 将提单签发人列为被申请人 , 也是可行的。这样做 , 不仅有无权代理的理论作为基础 , 同时也是对提单签发人未按规定内容签发提单的一种处罚。
就本案来说 , 将 WORMS SERVICES MARITIMES 列为被申请人,只有程序上的意义 , 并无实体上的意义 , 货物的交付 , 还是要由船长代表承运人来进行的。从海上货物运输来看 , 提单持有人只知道承运船舶而不知道承运人是谁的情况客观存在 , 为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难题 , 我们应从立法上或通过司法解释的途径加以解决,或者参照德国的立法 , 将船舶所有人视为承运人 , 或者按照扣押当事船舶的做法 , 规定 " 海事请求人申请海事强制令,不能立即查明被申请人名称的 , 不影响申请的提出 ", 或者干脆规定将提单签发人视为承运人 , 以便有法可依 , 统一司法。
事实上 , 关于海事强制令、海事证据保全法律文书的送达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 征求意见稿 ) 》 上 , 均已突破了向当事人送达的限制 , 规定可以向当事船舶的船长送达了。在被申请人的问题上 , 也完全可以突破一下。
从本案执行的结果来看 , 通过海事强制令的实施 , 使申请人及时提取了提单项下货物 , 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 其效果是明显的。
编写人 : 宁波海事法院 吴勇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