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1年4月28日新的婚姻法公布并开始施行,在总则中增加了体现婚姻法立法宗旨的规定:“夫妻应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 将这一社会责任与道义融入到法条之中,在婚姻自由与道德自律之间更推崇以理入法、以法固理,由此来推进婚姻法律制度的健全发展。此原则是夫妻间婚姻关系稳固的基石,是对婚姻家庭关系内容的浓缩。婚姻是指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的一男一女互为配偶的结合。夫妻应当互相忠实,就是要求夫妻双方互守“贞操”,不能有婚外性行为,保持性关系的专一、忠诚,它不仅是我国传统彰扬之美德,而且也是婚姻排他性的必然要求。笔者认为夫妻双方互相忠实、尊重在生活中主要体现在:一、婚姻成立的前提是感情。二、感情永久的条件是互相尊重。三、相互尊重的实质是相互忠实。这一原则具体的贯穿在法律的各章各条中,夫妻应当互相忠实,应当相互扶助,维护家庭成员间的平等、和睦、文明关系既然是法律化了的道德,因此违反了这一规定就应该承担有关的法律责任。这个道德化的原则是法律条文中最温柔的一笔,是《婚姻法》的主旨所在,是其最终所希望达到的目标。可以肯定人们普遍的愿望是“婚姻更加慎重,家庭更加稳定。”我们的社会需要相互间的尊重、忠实品行所营造出的和平、有序,安定和团结。
关键词:婚姻法 相互忠实尊重原则 一夫一妻制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的思想观念也在发生着变化,在婚姻家庭关系方面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1980年我国的婚姻法与健全婚姻家庭法制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有必要总结婚姻法的实施经验,针对存在的问题,对婚姻法做出必要的修改和补充。2001年4月28日,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在万人瞩目和专家的努力下,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并于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新的婚姻法在总则中补充了保障基本原则实施的禁止性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增加了体现婚姻法立法宗旨的规定:“夫妻应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在结婚、家庭关系、离婚、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中都增加、补充了相应的新内容。
其中这一条体现立法宗旨的规定“夫妻应互相忠实,互相尊重”,是从道德规范中上升到法律规范的。将这一社会责任与道义融入到法条之中,在婚姻自由与道德自律之间更推崇以理入法、以法固理,由此来推进婚姻法律制度的健全发展,笔者对此观点很有共鸣,此原则是夫妻间婚姻关系稳固的基石,是对婚姻家庭关系内容的浓缩。
一、 夫妻双方相互忠实的内涵
婚姻家庭是一种社会历史的现象,它并不是自始存在、永恒不变的,而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才出现的体现两性和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式。婚姻家庭绝不是独立于社会的封闭体,从没有超历史、超社会的婚姻家庭。历史唯物主义告诉我们,在生产、交换和消费发展的一定阶段上,就会有一定的社会制度,一定的婚姻和家庭。婚姻家庭的根本属性是其社会性,决定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依存于一定的社会结构,服从于社会的经济基础,受控于政治、法律、宗教、道德、风俗习惯、文化观念等上层建筑。人类社会每一次变革,每向前迈进一步,都不可避免地给婚姻家庭提出新的要求,灌注新的形式,强化新的功能,更换新的观念。
婚姻是指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的一男一女互为配偶的结合。其含义是:1、婚姻必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2、婚姻是男女双方以终身共同生活为目的的两性结合。这是婚姻内在的一个特点,要求男女双方在结合时具有这种主观愿望,以维护婚姻的严肃性、稳定性,排除了附条件、有期限的结合。男女结合以终身共同生活为目的,有利于实现婚姻家庭健全地生存发展的社会需求,也符合婚姻当事人自身的要求。3、婚姻须为一男一女的结合。一夫一妻制,有利于建立稳定的婚姻关系,有利于对子女的抚育,也是人类走向文明的标志。4、男女的结合必须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才具有夫妻身份并受到相应保护①。这表明婚姻是一种法律行为,而非任意行为。用法律对婚姻加以规范和干预,是人类完善和提高婚姻素质、保障社会发展的需要。
(一)、我国的婚姻家庭关系
旧中国历代王朝婚姻家庭立法的宗旨和特征基本上是一脉相承的,那就是维护宗法制度、以家长制为核心、公开的一夫一妻多妾制、男尊女卑夫权统治。鸦片战争以后,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渗透,自然经济遭到破坏,也引起了婚姻家庭领域中的变化,虽对旧传统、旧观念给予了有力的冲击,但封建的婚姻家庭制度仍在全国范围内居于统治、支配地位。直到解放后1950年婚姻法的基本精神在第一条做出了明确表述:“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说明重婚、纳妾、童养媳、干涉寡妇婚姻自由和借婚姻关系索取财物等,都是被禁止的。此部法的公布实施,逐步摧毁了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
为了健全婚姻家庭法制,惩治婚姻家庭领域内违法现象,五届人大三次会议于1980年9月通过了第二部婚姻法,在旧婚姻法的基础上,根据实践经验,对原法中某些不符合社会实际情况的内容做出了修改,并增加了一些新规定,制定了行之有效的惩治婚姻家庭领域违法行为的措施。2001年4月28日,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婚姻法的修正案,这是立法上的重大突破和发展,是完善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立法措施,是人们正确处理婚姻家庭关系的指南。
(二)、新婚姻法中的“夫妻应互相忠实、尊重”原则
马克思在《论离婚法草案》一文中指出:“尊重婚姻,承认它的深刻的合乎伦理的本质。”这一名言提示出:一、婚姻具有深刻的伦理性。伦理即人与人相处的各种道德准则。二、婚姻法可以将合乎伦理道德的行为上升为法②。道德是社会意识形态之一,是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和规范,它是通过社会的或一定阶级的舆论对社会生活起约束作用。从某一侧面揭示了婚姻法与婚姻道德的相近性。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家庭法律规范,不仅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而且具有强大的道德力量和教育作用。每部法律的原则就是他的根本指导思想,我国婚姻法的原则集中反映了社会主义的家庭本质和婚姻家庭观,它贯穿在婚姻法的各章、各条之中。有七项:一、婚姻自由原则。二、一夫一妻原则。三、男女平等原则。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五、计划生育原则。六、夫妻应当互相忠实、尊重的原则。七、家庭成员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的原则。这七项原则是互相联系,互为补充,有机联系,不可分割的。
在这些原则中笔者认为能体现婚姻本质属性,反映夫妻关系实质的是“夫妻应当互相忠实、尊重”原则。这一规定抽象的概括了婚姻关系的内涵,以相互忠实、尊重为基础才会有男女之间的爱情,有了爱情的婚姻则更需要夫妻双方的互相忠实,即要求夫妻互守“贞操”,不能有婚外性行为,保持性关系的专一、忠诚,不仅是我国传统彰扬之美德,而且也是婚姻排他性的必然要求;更需要互相的尊重,这也是男女平等原则的必然要求,也是互敬互爱,互相扶助的思想基础③,它表现在婚姻家庭生活的各个方面,如感情上的融合,精神上的体贴、慰藉,生活上的照料,在经济上的通力合作等。这些都是婚姻稳固的必要条件。
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原则要求夫妻双方充分意识到彼此的合法夫妻身份和独立人格,不得从事伤害对方人格、尊严、利益的行为。从更具体的程度来说,它又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分。广义上指的是:夫妻应当互相信任和忠诚,不得欺骗、侮辱、歧视、遗弃配偶,不得为第三者利益损害配偶他方的利益。狭义上指的是:夫妻共同生活中,应当保持性生活的专一性,不得从事婚姻外性行为,包括重婚、同居、通奸、嫖娼、卖淫等。这是夫妻关系的本质要求,是婚姻的专一性和排他性的集中体现。这一规定对夫妻关系来说,具有导向性和规范性的功能。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人际关系变得更为复杂,这种变化极大地冲击着婚姻家庭关系,使之越来越失去其昔日的稳定性,日趋于复杂。很明显地,在这个过程中,纯粹依靠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等原则很难完全规范包容婚姻家庭关系健康稳定所需。从这些原则的深度来说,互相忠实、互相尊重是对夫妻关系的最本质的、最有人情味的要求,是对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等原则的更为深入的阐释。可以说,这个原则是从最积极的角度来解释婚姻家庭关系要求的,是婚姻道德的法律化。由于本原则极大的弹性和最高的指导性,可以说,它不失为《婚姻法》的“帝王条款”。
互相忠实,互相尊重首先是一个道德准则,是婚姻道德的要求。同时,它又不仅仅是单纯的道德准则,而是法律化的道德准则。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目标在于从最深处协调婚姻双方的关系,包括人身的、财产的以及性的关系。在这种关系中,要求婚姻双方不但从形式上更要从本质上处理好彼此之间的关系,达到夫妻之间的真正完美的结合。这种结合,不但要求不能损害对方最基本的利益,也不能损害彼此之间的情感。因而这个道德化的原则是法律条文中最温柔的一笔,是《婚姻法》的主旨所在,是其最终所希望达到的目标。同时,既然已作为《婚姻法》基本原则的一条,那么它就不再是单纯的道德准则,已是一条法律化的道德准则。或者说,更是道德化的法律准则。因而,从这个层面说,它又超越了道德的相对微弱的约束力,具有了较强的指导意义和更强的约束力。然而,婚姻关系毕竟不同于其它社会关系,不同于商品的交换关系,对其干预过多势必给婚姻家庭生活带来种种负面的影响。家庭生活毕竟是人们的私生活,因此必须平衡隐私权和社会知情权之间的关系,要把握好公权力的介入程度和方式。
二、 夫妻双方互相忠实、尊重是婚姻稳固的基石
人类的婚姻,在原始社会是由社会习惯所确认的;自阶级社会以来,一般是由法律来确认的,但各个社会阶段的具体规范确有不同。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原则具有指导性规范性的功能。指导规范功能是一切原则的基本功能。而本原则对《婚姻法》即具有此种功能,同时也是婚姻双方生活中行为的向导。夫妻双方在性生活及其它生活上都应该以此为指导,不作出不忠实于对方,损害对方利益,伤害双方感情的行为。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原则是对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等原则的深入的解释与补充,而不是与其平等的原则规定。这种解释从更深层次反映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等原则的本旨。同时,当今社会关系日益错综复杂,婚姻家庭关系也愈加复杂,其它的原则条文很难完全包容婚姻家庭关系健康稳定的要求,而互相忠实原则因其灵活性,便是对整个婚姻法的有益补充,使婚姻法更趋于完善。我国的社会主义婚姻关系是一夫一妻制,是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和男女法律地位平等的基础上,具有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老人合法权益等基本特征。法律不允许任何形式的重婚、纳妾现象存在。实践证明,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建立后,需要经历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在一定的发展阶段,婚姻家庭领域里还不可避免地存在着旧制度、旧思想的残余。现阶段,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资产阶级的婚姻家庭关系,即:以金钱、财产关系为转换,也渗透于我国的婚姻观念中。如:第三者插足、通奸、姘居、同居等行为已严重影响到了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法律把的是婚姻的入口关,但婚姻的坦途或者婚姻的阳光大道则主要是靠双方和感情、尊重、忠实来维系、培养、滋润。在此笔者就婚姻关系中的夫妻关系谈一些自己的观点。
首先,婚姻成立的前提是感情。有一段美丽的文字是这样描写爱情的:“爱情是一种底气,凭借它,我们会在再冷漠的人群中,再漫长的岁月中,再琐碎的生活中,始终有一份微笑,不会去惧怕将来,不会去惧怕黑暗。因为我们有爱在手中,父母爱我们,但却不能陪我们一生一世;我们都将一起携手走过,从结婚那天开始,就注定他或她将和你甘苦与共福祸同当,没有任何人可以取代。”这概括了婚姻在人生中的重要性,这种美好的愿望是以夫妻之间的相互忠实、尊重为基础的。更准确地说,以感情为前提的婚姻才是长久的。在这种婚姻生活的滋润下,人才会越发的健康,越发的开朗和有朝气,相信一见钟情和一刹那的那种心灵碰撞,觉得这才是爱情,只要以爱情为前提婚姻才会更永久。笔者认为,爱情的火花虽然是不可缺少的,可随着时间它已升华,取而代之的已成了感情,成了相互理解和亲情。这时就需要夫妻双方的相互信任,这种信任也就意味着是一种思想上的忠实,是对双方多年感情的一种尊重。如果此时一方开始堂而皇之或偷偷摸摸地在家庭之外走入私自的两性关系,那么一个家庭也许会因此而解体。对有过错的配偶是否应进行一些惩罚,对受害配偶所受到的精神打击是否可以得到补偿和救挤呢?法律为了使人们更慎重的对待自己的婚姻关系,在婚姻法中明确规定了夫妻间所具有的相互忠实、尊重义务以此为约束。
但也有的法学家或立法者认为‘不道德’的所有行为,并不应该或可以用法律定为‘非法’,夫妻间的过错责任是很难认定的,而且法律上的这种规定势必导致捉奸成风、跟踪、偷拍、私人侦探会越来越多。法律道德主义和惩罚婚外恋的法律,将必然是残酷和伪善的。再者,忠实原则在法律上是没解释性,没有可适用性的,没有司法解释来说明的。最大的问题是把大量道德问题诉之法庭,令我们的法律和法官无所适从。笔者则认为这些情况在实践中并不是无法可依、无法解释的,一个原则就是贯穿一部法律的根本精神,在具体实施中以此根本精神为指导调解纠纷和处理案件,就是对原则的正确理解和适用,且此原则是一倡导性规定,体现的是一种导向性。
(二)、感情永久的条件是互相尊重。感情是需要经营的,在相互尊重的情况下,才会有深厚的感情,在精神上双方相互忠实、互敬、互爱,它才会永久。有这样一件事:一个女孩总认为父母不关心自己,认为他们太固执。学业有成到了外地工作,当她不顺心时,她又想到了家并到了家,而这时的她却体验到了父母对她的爱,也看到了他们之间互敬互爱的一面,是那样和谐,父亲的一个眼神就让母亲了解他的心情,同时父母对她的那种纯朴、厚重的爱,让自己感动。家庭中的情感是最不轻易让人留意、察觉的,我们也往往把这份情感的滋润当成了一种习惯获取,就是在这种不轻易间形成的感情,却会慢慢的越发浓厚,虽然你也许偶尔会遗忘,但那份平凡的爱却总会在你最需要时来到你的身边。但是在社会中,重婚纳妾、非法同居、婚外恋数量却在增加,对家庭的稳定和社会的安定产生了很多的负面影响。离婚后妇女的合法权益往往得不到保障,离异家庭子女的抚养、教育得不到妥善的解决。家庭暴力案件呈上升趋势,并由此而引发了女性犯罪的上升等等。这些现实生活中的情况,追究其根本,都与个人自身的素质、家庭的环境、工作的环境等众多因素有关,更深一层次的去理解,仍然是家庭成员之间缺乏信任与尊重所造成的后果。如果人们都以相互信任、尊重和爱为前提去建立家庭、维系家庭,那么这些悲剧是否就会少出现些呢?
进入九十年代以来,许多国家都经历了一段过分地提倡离婚自由的弯路,开始意识到建立正当婚姻、稳定家庭对于社会的重要性。“家庭复归”、“爱情以忠诚为本”的观念,在国际上逐渐占了上风,支持婚姻稳定在国际上已经形成潮流。笔者曾看到一篇资料:1998年5月,中国法学会代表团出席了在美国举行的国际家庭与调解法院协会第35届年会,在这次国际会议上,各国代表几乎是一边倒的看法认为“离婚率已引发了许多严重的后果,各国的家庭法改革一般都考虑到支持婚姻稳定的需要,这是一种积极现象。从会上的报告中可以看出,美国一些州的法院和婚姻登记机关,已经开始更加严格地追究婚姻关系是否真的“不可挽回”或矛盾是否真的“不可调和” ④。
(三)、相互尊重的实质是相互忠实。复归家庭、爱情以忠诚为本的观念,被写进了《欧洲人权宪章》,在被称为世界上最浪漫的国家法国,今年的一项问卷调查结果显示, 对此观念持肯定态度的人占87%。而在我国70年代,在所有离婚案件中,因“外遇”而导致的婚姻解体占3%到5%,到现在却已是10%以上,其中北京是20%多,而沈阳最高达50%。当事人涉及面广,除去在私营老板、外企经理、个体户等“大款”中较为普遍之外,国家干部也不乏其人⑤。难怪有人感叹:离婚不是为了追求挚爱,而完全是以满足私欲为目的。法学会专家认为,这些现象造成了很严重社会后果,表现在:(1)危害家庭、导致家庭破裂。(2)冲击现行法律,损害法律的威严,婚外恋破坏了我国的一夫一妻制;婚外生育子女冲击计划生育国策。(3)引发干部队伍腐败,导致社会上的不法经营和刑事犯罪。(4)导致家庭暴力和社会恶性案件发生⑥。夫妻离异,受伤害最重的常常是孩子,由于抚养费问题使许多妇女和孩子的生活出现了较大困难,生活水平下降,这些又会引发青少年犯罪问题。在我国发生的这些情况,主要还是与旧的婚姻观念有关,那个时代人们对性是闭而不谈的,后来随着改革开放人们从发达国家学习到了先进的科学知识,同时也学会了性解放,观念变了致使个体就发生了变化,把感情放到了嘴边,这当然也是好事,可也致使一些自我约束力差的人们走上了歪路,打着找真情的晃子去做一些违反道德,甚至违反法律的事。现在世界上各国又重新把夫妻间的忠实放到了婚姻关系中的重要位置,我国近几年也是这样宣传的,并在修改婚姻法时将这一基本的婚姻缔结要素写入总的原则之中。目的也是为了提醒人们,这一道德行为并没有因时代进步而退出历史的舞台,反而更是应该在新的时代越加提倡和发扬的。同时要求互相忠实绝不意味着用法律手段强行维持感情确已破裂的婚姻关系,感情确已破裂的夫妻可以依法离婚。
笔者认为,夫妻的互相忠实除了在原则中的倡导,还应体现在救济制度中,生活中对一些离异者保护不公的事时有发生,如夫妻一方放弃职业发展,全力支持对方事业起飞,致使离婚时收入低,生活水平低等。世界各地对此都有相应的配偶抚养条例,我国在这方面的制度也有相应的规定,这方面的规定对维护社会治安是很重要的。因一方不忠实致使感情确已破裂的,受害的无过错方可以获得法律救济,如诉请离婚、在离婚时请求损害赔偿等。由此可见,婚姻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已是一个全社会的问题,它已不是个人私事和家庭锁务。社会的安定,国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是需要一个幸福、健康的家庭港湾做基础的,最终取决于我们每一个家庭单元是否建立了相互尊重、相互忠实的氛围,也更需要我们全社会每一个成员一起营造一个愉悦的社会环境。要做到互相忠实,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努力,在婚姻家庭生活中通力合作,相互协商,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三、 我国婚姻法中对这一原则的具体体现
这一原则是在家庭法所规定的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的基础上对于家庭成员提出的更高的道德要求。夫妻应当互相忠实,应当相互扶助,维护家庭成员间的平等、和睦、文明关系既然是法律化了的道德,因此违反了这一规定就应该承担有关的法律责任。
(一)、在总则中的体现
在婚姻法第四条中明确规定:“夫妻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这一纲领性的原则规定总结了我国婚姻家庭发展的根本方向,是继承和发扬我中华民族的传统精神,给我们的法官判案指明了一条判断案情的基本性标准,以此基础去把握实际生活中婚姻关系是否成立或是否解除或撤销等等。此条款也包含了夫妻间具有的平等的排除妨害配偶权的权利,这也是成立婚姻关系的基本要求,需要的是互相忠实与尊重。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龙翼飞对此解释说:由于夫妻间性爱的权利一旦受到损害,十分容易引起婚姻解体,法律明确规定夫妻间有相互忠实义务,以使人们更认真地对待婚姻。并且,忠实和忠诚不同,忠实要求的是对夫妻行为的规范,而忠诚则包括心理活动⑦。法律对人的心里活动是无能为力的,无法予加干预的,只能以条文的形式去规定什么行为若实施了其后果是什么,规定国家所倡导的总的原则。
(二)、在结婚制度中的体现
在婚姻法的第五条中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第八条中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这些规定是对结婚这一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的规定,我国法律所规定的结婚要件,体现了当事人、国家和社会利益的统一。在通常情况下,凡是欠缺法定要件的男女结合,是不具有婚姻的效力的,在法律条款中它强调的是结婚不应附加任何的条件,应当摆脱金钱或其他社会势力的控制与影响;男女双方的结合应以爱情为基础,法律为这种婚姻的建立提供了有力保障,男女双方应当完全自愿,不是勉强同意,不是一厢情愿;男女本人自愿,而不是必经父母或第三人同意。还要求当事人必须具有结婚的行为能力和无婚姻障碍,须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是非重婚者等。这此规定都充分体现了原则中的相互忠实、尊重的精神。而且在我国确立婚姻关系的唯一法定手续是办理结婚手登记,经过此程序的婚姻关系,法律才能更有力的予以保护其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三)、在离婚制度中的体现
合法有效的夫妻关系因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归于消灭,在婚姻法中关于离婚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中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于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第三十九条中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这些规定都体现了我国现使用的离婚制度,即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概括离婚原则基础上,进一步采用例示主义原则对认定方法加以说明。离婚也须遵循一定的条件和行政程序,施行的是登记离婚制度。条款中注重婚姻双方当事人的主观意愿,体现了婚姻自由程度,不追究离婚的具体理由和生活细节,保护了个人隐私并消除了离婚中的对立情绪。但这种自由度就会使男女双方在不平等的情况下草率离婚,尤其是一个丈夫在社会和经济上占优势,很可能就会借助协议离婚遗弃妻子,还有一些行为能力受限制或无行为能力的一方会受到不公平待遇等情况的出现。虽然我国法律对此有规定,可在现实的生活中约束双方行为的仍是夫妻之间的互相忠实、尊重,首先从内心就有此信条,才会在行动上去尊重对方,真诚的相处。如果真的走到了离婚这一步,也能够在平静的心态下处理。婚姻法中的这些规定也充分体现了保护妇女、儿童的精神,这对社会安定是很有益处的。
(四)、在救助制度中的体现
对婚姻关系中受到不公平待遇的或受到暴力虐待的家庭成员是应当得到损害赔偿的。在第四十三条第三款中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这些行为使一方家庭成员在精神或物质上造受了损害,严重影响了受害人的身心健康,也违背了夫妻双方相互忠实、尊重原则,法律中规定的一系列救助措施也是体现了夫妻双方应具有的互相扶助义务,从而使相互忠实、尊重原则更深入的得以贯彻,给受伤害的一方在精神上和物质上得到相应的补偿,这一制度是婚姻关系中必不可少的,对婚姻关系是一种完善。
婚姻关系中有关的问题仍在不断讨论实践中进行着,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人们普遍的愿望是“婚姻更加慎重,家庭更加稳定。”我们的社会更需要相互间的尊重、忠实品行所营造出的和平、有序,安定和团结。
注释:
1、巫昌祯《婚姻与继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第26、27页
2、巫昌祯《婚姻与继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第5、6页
3、杨大文《新婚姻法释义》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第24页
4、//www.zaobao.com联合早报网
5、王颖《夫妻间不忠实,该怨谁》//www.39.net
6、《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第15页
7、《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第19页
参考文献:
1、巫昌祯《婚姻与继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杨大文《新婚姻法释义》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3、//www.zaobao.com联合早报网
4、王颖《夫妻间不忠实,该怨谁》//www.39.net
5、《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
6、《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
7、薄坚《中国法制史》光明日报出版社
作者:白淑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