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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离婚资深大律师: 按揭房产如何分割?
发布日期:2011-08-17    作者:连会有律师
   《婚姻法解释()》首次明确,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
  点评:
  最高人民法院点评认为,如果仅仅机械地按照房屋产权证书取得的时间作为划分按揭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或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标准,则可能出现对一方显失公平的情况。因此规定,一方在婚前已经通过银行贷款支付了全款,婚前就取得了购房合同确认的全部债权,那么离婚分割财产时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相对比较公平。
  对按揭房屋在婚后的增值,应考虑配偶一方参与还贷的实际情况,对其作出公平合理的补偿。在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所有的基础上,未还债务也应由其继续承担,这样处理不仅易于操作,也符合合同相对性原理。对于婚后参与还贷的一方来说,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根据有关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庭的一位法官表示,财产性质不因婚姻关系而改变,如此规定切实保障了产权人的利益。并且在司法实践中统一了裁判尺度,对处理繁乱的离婚分财产案件,有了明确的法定依据。
//news.dichan.sina.com.cn/2011/08/13/357973_all.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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