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保定刑辩大律师:哪些行为构成诬告陷害罪?
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作虚假告发,意图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行为。
这里的“他人”,是指所有的第三人,既包括一般的干部、群众,也包括正在服刑的罪犯和其他在押的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构成本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诬告陷害他人,必须是以使他人受刑事追究为目的。如果不以使他人受刑事追究为目的而捏造事实诬告的,如以败坏他人名誉、阻止他人得到某种奖励或者提升等为目的而诬告他人有违法或不道德行为的,不构成本罪。
2.捏造的事实必须是他人的犯罪事实,如果捏造的事实不足以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则不构成本罪。
3.不仅捏造了他人的犯罪事实,而且将捏造的犯罪事实向有关机关进行了告发。
4.诬告陷害的行为必须有明确的对象,如果行为人只是捏造了某种犯罪事实,向有关机关告发,并没有具体的告发对象,这种行为虽然侵犯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但并未直接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因此,也不构成本罪。
5.诬告陷害行为,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这里的“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捏造的犯罪事实情节严重、诬陷手段恶劣、严重影响了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等。只要诬告陷害的行为符合以上条件,不论诬陷人动机如何,也不论被诬陷人是否受到刑事处罚,都不影响本罪成立。
犯诬告陷害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诬告陷害罪的,从重处罚。当然,如果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不实的,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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