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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伤害,是否可享受双重赔偿
发布日期:2011-08-15    作者:110网律师
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伤害,是否可享受双重赔偿
 
对此问题的处理在实践中存在较大的争论,但多数观点认为,给予受害人享受双重赔偿的权利,既不违背社会公平原则,也不违背法律原则。其理由有以下四点:
第一、第三人的侵权赔偿是普通民事赔偿,属于司法领域内的赔偿,而工伤保险赔偿是社会保险待遇的赔偿,属于公法领域内的赔偿,两者性质不同,不可相互替代。
第二、第三人的侵权赔偿的直接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而工伤赔偿的直接法律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只要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劳动者所受伤害无论是否有第三人侵权引起,都应当认定为工伤,换言之,是否存在第三人侵权不影响工伤的认定。
第三、第三人侵权赔偿并没有加重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因为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投保时其法定的义务,也是劳动者应得的劳动待遇,第三人的赔偿是其依法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这也是法律规定的责任,不存在有损社会公平的问题。在这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和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各自所负的赔偿责任,不因受伤职工或是受害人先行获得一方赔偿、实际损失已得到全部或部分补偿而免除或减轻另一方的责任。
第四、《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受害人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救济方式,只能得到一份赔偿,限制受害人的权利依据不足。从实践中看,侵权人的赔偿力往往不足以弥补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如果规定受害人只能作出一种选择,反而是难以掌握公平。
由于工伤保险与第三人侵权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而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在两者发生竞合时,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和用人单位可以扣减工伤保险待遇,也没有规定劳动者在受到事故伤害时只能选择一种救济方式。所以,工伤职工在获得侵权责任人的赔偿后,仍有权依据《工伤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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