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鉴定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工伤医疗管理,保障工伤职工的治疗和康复,合理确定停工留薪期,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以及《郑州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郑政〔2004〕7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停工留薪期是指工伤职工停止工作接受治疗并享受相应工伤保险待遇的期限。
停工留薪期含不稳定期和恢复期。不稳定期是指工伤职工在初诊医院抢救治疗期间,伤情尚未稳定,可随时发生影响愈后变化的时期。恢复期是指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平稳,逐渐恢复好转的时期。
第三条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按照《郑州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参考标准》执行。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等对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有异议的,可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
申请停工留薪期鉴定的,依照《郑州市劳动能力鉴定规则》(郑劳社〔2006〕47号)办理。
第四条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第五条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仍需治疗的,工伤职工或者用人单位应当提前15日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申请,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确需延长停工留薪期的,按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执行;不需要延长的,停工留薪期终止。
第六条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或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有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及时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按鉴定结论,享受相关待遇。
第七条 工伤职工旧伤复发需要确认停工留薪期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 企事业单位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需要停工治疗的,其医疗期的确认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1.《郑州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参考标准》使用说明(详见本网站表格下载中)
2.郑州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参考标准(详见本网站表格下载中)
郑州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参考标准
使用说明
1.本目录中的停工留薪期包括不稳定期和恢复期。不稳定期是针对身体不同部位遭受原发性损伤后进行临床治疗的时间。恢复期是指临床治疗结束,转入恢复或康复治疗所需要的时间,恢复期不是指病理恢复期。
2.本目录所列疾病是按照国际疾病分类(ICD—10)的病名进行设项,参照国际疾病分类(ICD—10)的分类方法分类。职业病项是根据2002年4月18日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发的《职业病目录》(卫法监发[2002]108烘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3-2002至GBZ97-2002)职业病目录设项。
3.本目录主要参照国际疾病分类(ICD—10)第十九章“损伤、中毒和外因的某些其他后果”(S00-T98)的内容范围。其他系统疾病由于涉及工伤较少没有列入。
4.损伤的类型分为:头面部损伤;颈部损伤;胸部损伤;腹部、下背、腰椎和骨盆损伤;肩和上臂损伤;肘和前臂损伤;腕和手损伤;髋和大腿损伤;膝和小腿损伤;踝和足损伤;累及身体多部位的损伤;躯干、四肢或身体未特指部位损伤;通过自然腔口进入异物的效应;限于眼和内部器官的烧伤和腐蚀伤;身体多个部位未特指部位的烧伤和腐蚀伤;冻伤等十六类,共列病种410个,其中身体多个部位未特指部位的烧伤和腐蚀伤采用面积加程度的方法进行划定。
5.职业病分为九类,各类中毒52种,常见职业病30种。共计82个病种。有些临床发病较少职业病种未列其中,可根据职业病专家的意见确定停工留薪期。
6.未列入目录的疾病,由郑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参照《郑州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参考标准》组织医务专家确认停工留薪期。
7.本目录规定病种的治疗期和恢复期,如因伤情严种或出现并发症的可由定点医院开出病情证明,本人提出申请,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停工留薪期。
8.对于多个部位或组织器官受到损害,以受损部位对应停工留薪期时间最长的计算。各受损部位停工留薪期时间不能累加。
9.身体多个部位的未特指部位的烧伤和腐蚀伤。对发生在特殊部位(会阴、面、关节)的二度以上的烧伤和腐蚀伤可酌情增加不稳定期。
10.本目录是指治疗各(_ben mu lu shi zhi zhi liao ge)种原发性损伤所需的时间,不指各种后遗症的治疗恢复时间。对不能恢复的后遗症,在获得一定的恢复期后应进行伤残等级鉴定。
郑州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工作事故)
伤害部位
不稳定期
恢复期
头面部损伤(S00—S09)
头部浅表损伤S00
0.5月
0
头部(tou2 bu4)头皮开放性伤口S01
1月
0
颅骨和面骨 骨折S02
1月
3月
单纯颅底(dan chun lu di)骨折S02.1(如伴CSF漏或并发颅内感染需在完全控制后)
2月
4月
鼻骨骨折S02.2
1月
2月
单纯眶底骨折S02.3
2月
4月
颧骨和上颌骨骨折S02.4
2月
2月
牙折段S02.5
1月
0
下颌骨骨折S02.6
0.5月
2月
累及颅骨和面骨的多发性骨折S02.7
2月
6月
其他颅骨和面骨骨折S02.8
2月
4月
头部的关节和韧带脱位、扭伤S03
颌关节脱位S03.0
1月
0
鼻中隔软骨脱位S03.1
1月
1月
牙脱位S03.2
1月
1月
颅神经损伤S04
视神经和视路损伤S04.0
2月
6月
动眼神经(dong4 yan3 shen2 jing1)损伤S04.1
1月
6月
滑车神经损伤S04.2
1月
6月
三叉神经损伤S04.3
1月
6月
展神经损伤S04.4
1月
6月
面神经损伤S04.5
1月
6月
听神经损伤S04.6
1月
6月
副神经损伤S04.7
1月
6月
其他颅神经损伤S04.8
1月
6月
眼和眶的损伤S05
结膜和角膜擦伤(深层)S05.0
0.5月
1月
眼球和眶组织挫伤S05.1
1月
3月
眼撕裂伤和破裂,伴有眼内组织脱出或缺失S05.2
1月
6月
眼撕裂伤和破裂,不伴有眼内组织脱出或缺失S05.3
1月
4月
眶穿透性伤口,伴有或不伴有异物S05.4
1月
3月
眼球穿透性伤口,伴有异物S05.5
1月
5月
眼球穿透性伤口,不伴有异物S05.6
1月
3月
眼撕脱伤S05.7
1月
2月
眼和眶的其他损伤S05.8
1月
2月
颅内损伤S06
脑震荡S06.0
1月
1月
创伤性大脑水肿S06.1
3月
6月
弥漫性脑损伤S06.2
3月
6月
病灶性脑损伤S06.3
2月
6月
硬膜外出血S06.4
2月
4月
创伤性硬膜下出血S06.5
2月
6月
创伤性蛛网膜下出血S06.6(不伴有脑室扩大)
1月
6月
颅内损伤伴延长昏迷S06.7
3月
6月
头面部损伤(S00—S09)
头部软组织挤压伤S07
1月
0
头面的部分创伤性切段S08
头皮撕脱S08.0
1月
1月
耳创伤性切段S08.1
1.5月
2月
头面部其他部位的创伤性切段S08.8
1.5月
2月
头面部未特指部位的创伤性切段S08.9
1月
1月
头部其他和未特指的损伤S09
头部血管损伤S09.0
0.5月
1月
头部肌肉和肌腱损伤S09.1
1月
1月
耳鼓膜创伤性破裂S09.2
1月
2月
头部多发性损伤S09.7
2月
1月
颈部损伤(S10—S19)
颈部浅表损伤S10
0.5月
0
颈部开放(jing4 bu4 kai1 fang4)性伤口S11
0.5月
1月
颈部骨折S12
第一颈椎骨折S12.0
2月
4月
第二颈椎骨折S12.1
3月
6月
颈部脊柱多发性骨折S12.7
2月
6月
颈部其他部位的骨折S12.8
1月
3月
颈部水平的关节和韧带脱位、扭伤S13
颈部椎间盘创伤性破裂S13.0
1月
3月
颈椎脱位S13.1
2月
4月
颈部多发性脱位S13.3
2月
颈部扭伤S13.4
1月
1月
甲状腺区扭伤S13.5
1月
0
颈部水平的神经和脊髓损伤S14
颈部脊髓的震荡和水肿S14.0
2月
3月
颈部脊髓的(jing bu ji sui de)其他和未特指损伤S14.1
3月
6月
颈部脊柱神经根的损伤S14.2
2月
6月
臂丛神经损伤(如神经移位加移植手术18月)S14.3
2月
10月
颈部周围神经损伤S14.4
2月
6月
颈部交感神经损伤S14.5
2月
6月
颈部水平的血管损伤S15
颈动脉损伤S15.0
1.5月
4
颈部多处血管的损伤S15.7
1.5月
4月
颈部挤压伤S17
0.5月
1月
胸部损伤(S20—S29)
胸部浅表损伤S20
乳房挫伤S20.0
0.5月
0
胸部挫(xiong1 bu4 cuo4)伤S20.2
0.5月
0
胸部多处浅表损伤S20.7
1月
0
胸部开放性伤口S21
1月
2月
肋骨、胸骨和胸部脊柱骨折S22
胸椎骨折S22.0
1.5月
4月
胸部脊柱多发性骨折S22.1
2月
6月
胸骨骨折S22.2
1月
3月
肋骨骨折S22.3
1月
2月
肋骨多发性骨折S22.4
1.5月
3月
骨性胸(gu xing xiong)廓其他部位骨折S22.8
1.5月
3月
胸部关节的脱位和韧带扭(xiong bu guan jie de tuo wei he ren dai niu)伤S23
胸部椎间盘创伤性破裂S23.0
2月
6月
胸椎脱位S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