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商品房买房合同纠纷案
原告:北京某房地产开发公司
被告:林某
委托代理人:潘泽河,北京市安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一、基本案情
某于2002年11月1日与北京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位于北京市某区花园联体别墅一栋,面积171平方米,房产总价为49.5万元,合同约定,北京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在18个月内办妥房产证,否则,林某可拒付银行贷款与交物业费。合同签订后林某向北京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了首付款15.5万元,余款34万元北京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为林某担保办理了银行贷款。北京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承诺于契约签订之日起十八个月内办理完毕由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颁发的《房屋产权证》并交付林某,如北京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未按时履行承诺,林某可要求退房,或林某有权不退房且拒还银行贷款,同时拒交物业管理费,北京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应每月按总房款的万分之八向林某赔付违约金。签订合同后林某办理了贷款手续,后因北京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未取得施工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原因,林某贷款未能。后北京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但始终未取得开工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房屋所有权证。至2004年9月,北京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仍未办妥房产证,林某便开始拒付贷款及2004年度至2006年度的物业费。北京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只得为其垫付贷款七期71674.27元。为此,北京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将林某诉至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诉请判令林某:1、赔偿垫付贷款七期共71674.27元;2、宣吿双方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3、返还商品房并给付商品房使用费每月2500元;4、赔偿垫付的物业费、供暖费共计4878元。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北京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北京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不服,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林某服判。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无异议。二审院还查明,双旭花园项目原为违法建设项目,1997年11月,北京市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领导小组决定对双旭花园项目的占地及建筑进行罚款,在处罚落实的基础上,由有关部门分别予以补办合法手续。北京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除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外,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朝阳区教育委员会已同意其易地建设人防建筑、北京市园林局及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已对该项目分别作出了绿化补偿费审核意见书和居住项目交通规划设计审核意见函。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北京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驳回了北京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