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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为构成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发布日期:2011-08-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构成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行为人必须是以牟利为目的。也就是实施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行为,在主观上具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而且行为人必须实施了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包括生产、录制、编写、译著、绘画、印刷、刻印、摄制、洗印淫秽物品等行为。具体一点说“复制”就是通过翻印、翻拍、复印、复写、复录等方式对已有的淫秽物品进行重复制作的行为。“出版”就是编辑、印刷出版发行淫秽书刊、画册。“贩卖”就是故意销售淫秽物品的行为,包括发行、批发、零售、倒卖等。“传播”就是通过播放、出租、出借、承运、邮寄等方式致使淫秽物品流传的行为。如果实施了“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这五种行为其中的任意一种,并且只要是以牟利为目的,就都构成犯罪。根据刑法规定就要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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