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未遂的成立条件
发布日期:2011-08-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2.犯罪没有既遂。
没有既遂的表现:
(1)结果犯的既遂:法律要求发生法定结果。——故意杀人罪
(2)具体危险犯的既遂:要求发生具体危险为既遂。——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
(3)行为犯的既遂:要求行为实行到一定的程度。——偷越国(边)境罪注意具体的犯罪的既遂标准,尤其是一些特殊的犯罪。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罪只需要具备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行为之一即认为成立犯罪既遂。
3.未得逞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所造成的——欲达目的而不能“不能”应以行为人主观上的判断为准。行为人主观上还是希望犯罪既遂所要求的结果能够出现,只是客观上不能,即使客观上还有可能将犯罪行为实施至既遂状态,但行为人本人主观上认为不能,进而停止犯罪行为的,也认为是犯罪未遂。例如,甲在实施盗窃行为时,听到警车响,以为是来抓他的,便迅速逃离现场,实际上根本没有警车,从当时的情况来看,是可以将犯罪行为实施完毕的,但甲当时认为犯罪行为不能实施下去,进而放弃犯罪的,成立犯罪未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