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商经: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发布日期:2011-08-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公司规模较小、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公司,组织机构可以简化,不设董事会,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
(一)股东会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它对外不代表公司,对内不管理公司的具体事务,只负责重大问题的决策。
1.股东会会议种类。分为首次会议、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首次会议是在公司成立后第一次召开的股东会。定期会议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临时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召开:(1)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2)1/3以上的董事提议时。(3)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监事提议时。这里需要注意:如果股东提议,强调的不是人数而是表决权。如果是董事提议,强调的是人数。如果是监事提议,强调的是组织而不是人数。
2.股东会会议的召集与主持。(1)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与主持。(2)定期会议、临时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履行职务或者不能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不设董事会的,由执行董事召集与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监事召集与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3.股东会的职权由《公司法》第38条进行了规定。对经股东会决议的事项,如果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4.股东会会议召开时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章程规定。但下列事项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1)修改公司章程。(2)增加、减少注册资本。(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4)变更公司形式。
[重点法条提示]《公司法》第38条、40条、41条、44条。
(二)董事会
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股东会的执行机构,对股东会负责。
1.董事会的组成。公司董事会由3-13名的董事组成。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有公司职工的代表。其他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章程规定。董事任期由章程规定,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2.董事会会议的召集与主持。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与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与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与主持。
3.董事会职权。《公司法》第47条进行了规定。但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4.董事会会议决议。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法律有规定的以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5.经理。有限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经理的职权《公司法》第50条作了规定,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重点法条提示]《公司法》第45条、47条、48条、51条。
(三)监事会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1.监事会的组成。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应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章程规定。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2.监事会会议的召集与主持。监事会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会议。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3.监事会的职权。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1)检查公司财务。(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3)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4)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5)依据《公司法》第152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6)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监事发现公司的经营状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4.监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法律有规定的以外,由章程规定。监事会决议应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重点法条提示]《公司法》第52条、54条、55条、57条。
例题:
1.(2006/三/94-96)甲公司出资70%,乙公司出资30%共同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丙(注册资本2000万元),双方的《投资协议》约定:丙公司董事会成员为三人,第一任董事长由乙公司推荐、财务总监由甲公司推荐;股东拒绝参加股东会会议的,不影响股东会决议的效力。请回答下列问题:
(1)丙公司章程对《投资协议》的内容予以确认,则丙公司董事会的下列何种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A.选举乙公司董事长帅某为丙公司董事长
B.任命公司监事、甲公司代表马某为财务总监
C.任命帅某为公司总经理
D.决定斥资500万元参股某广告公司
——答案:AC.选项A、C属于董事会的职权。选项B、D不在董事会的职权范围内,所涉事项属于股东会的职权。
(2)丙公司成立后签订了收购乙公司资产的合同并已支付部分价款。甲公司为获得丙公司的经营控制权,于某日提请召开临时董事会,该次临时董事会作出的下列何种决议违反公司法的规定?
A.收购乙公司资产的未付价款暂停支付
B.同意甲公司代表秦某辞去丙公司监事职务,改任丙公司董事
C.任命秦某担任丙公司总经理
D.解除帅某的公司总经理职务
——答案:B.选项A、C、D属于董事会的职权,选项B属于股东会的职权。
(3)为控制丙公司,秦某以甲公司的名义和丙公司董事的名义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并于合法时间内通知了乙公司,乙公司和帅某未到会。秦某与代表甲公司的另一董事决定由秦某主持会议,并作出了更换公司董事和董事长的临时股东会决议。下列关于该股东会决议效力的何种说法是正确的?
A.该股东会提议程序违法,故决议无效
B.该股东会召集和主持程序违法,故决议无效
C.该股东会无乙公司参加,故决议无效
D.该股东会程序合法,且乙公司是自动弃权,故决议有效
——答案:B.从题干及前面两题来看,秦某是甲公司的代表同时也是公司的董事,由于甲公司出资70%,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只有3人,依据《公司法》第40条,股东会的提议程序合法,选项A错误。在有限公司中,股东会是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的,监事或者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召集股东会、副董事长或者董事主持股东会必须依法进行。本题中,显然股东会的召集与主持程序违法,据此选项D错误。由于公司章程中规定了股东拒绝出席股东会的,不影响决议的效力,因此选项C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