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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发布日期:2011-08-08    作者:110网律师
内容摘要:本文从驰名商标的概念和认定情况,结合我国现有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体系、保护措施及其现状,总结了不足。分析由于驰名商标享有较高的声誉和价值,不仅是一种无形财富,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一个国家的法制状况和经济水平,历来受到世界各国广泛关注,也同样容易受到侵害。因此,对其进行特殊法律保护就显得尤为重要。我国加入WTO后,与世界交流更加频繁,也得对驰名商标采取一定的特殊保护措施。所以提出了对驰名商标保护的几项想法,增加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通过本文分析,总结了我国的现有成就。
 
 
 
 
 
 
 
 
 
 
 
 
 
 
 
 
 
 
 
 
 
 
 
 
 
 
 
关键词:驰名商标     特殊保护   保护措施     无过错责任
目录 序言……………………………………………………………………………………3
一、我国驰名商标的概念及认定……………………………………………………3
(一) 我国驰名商标的概念及由来…………………………………………………3
(二) 驰名商标的认定………………………………………………………………4
  1. 认定主体的限制………………………………………………………………4
  2.认定标准限制……………………………………………………………………5
  3.认定方式的限制…………………………………………………………………5
二、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制度及现状……………………………………………5
(一)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滞后………………………………………………5
(二)对注册驰名商标保护力度不够………………………………………………6
(三)驰名商标的域名保护…………………………………………………………6
(四)驰名商标的域外保护…………………………………………………………7
三、完善我国驰名商标法律保护的几点建议………………………………………7
(一)增加无过错责任原则为驰名商标的侵权行为的归来原则…………………7
(二)增加各位公民的商标保护意识………………………………………………7
 (三)开展打击行动,加大驰名商标的处罚力度…………………………………7
 (四)限制驰名商标的许可使用和转让……………………………………………8
  ()要严格控制驰名商标的乱用,驰名商标人也要自我约束,防止淡化………8
  ()应当增加法院对驰名商标认定权……………………………………………9
()我国应当建优先查处驰名商标侵权案件的司法程序………………………9
()应对驰名商标的含义进一步明确,对其范围进一步扩大…………………10
四、 结 语……………………………………………………………………………10
五、参考文献…………………………………………………………………………11
 
 
 
 
 
 
 
 
 
 
 
论我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序言     我国在融入国际市场后,对驰名商标保护更加重要了,中国加入WTO后,要全面承担成员国的国际义务,在日益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中,以创立、发展保护驰名商标为主要内容的工作,是提高我国企业品牌竞争力的重要方法之一,也是立足世界的一种最好方法,因此,本文分析了我国驰名商标保护现状和不足,探讨几种对驰名商标加强保护的措施和方法。
一、我国驰名商标的概念及认定 (一)我国驰名商标的概念及由来 驰名商标,在英文中称WELL-KNOW  TRKE  MARK又称周知商标,1883年《巴黎公约》首次引入驰名商标的概念后,对驰名商标进行特殊保护已成为世界立法之趋势。[1]《巴黎公约》是最早规定保护驰名商标的国际公约,该公约第6条之二是对驰名商标保护的经典规定。该条规定:公约各国承诺,如本国法律允许,应依职权,或依有关当事人的请求,对商标注册国或使用国主管机关认为在该国已经属于有权享受本公约利益的人所有而驰名、并且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的商标构成复制、仿制或翻译,易于产生混淆的商标,拒绝或撤销注册,并禁止使用。22001年修订的《商标法》进一步与《巴黎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等国际公约接轨,增加了驰名商标的保护和认定的具体规定,但对驰名商标的概念没有做出立法解释。2002年国务院颁布的《商标法实施条例》对驰名商标的含义也没有予以明确。[2]以前国内将驰名商标的立法解释为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 由于在该解释中的市场是仅指国内市场还是包括国际市场不明确,况且所保护的商标也仅为注册商标,也有悖于修订后《商标法》直接同国际条约接轨,将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扩大到未注册商标的规定。国家工商总局根据商标保护立法的发展,在2003417颁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驰名商标解释为在中国为相关公众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其将地域范围限制在中国,将驰名商标扩大到未注册商标,从而使我国驰名商标保护的法律体系更加完善,也使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有利于保护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和消费者利益的保护,树立我国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整体形象。因此,我国加入《巴黎公约》以后就开始了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二)驰名商标的认定   1. 认定主体的限制
我国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五条规定,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机构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3]
《商标法》规定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在查明事实基础上,可以认定其是否是构成驰名商标。
商标主管机关依法行使商标注册和商标管理权力。[4]掌握着工商企业商标注册和使用的情况,通晓商标法律,有商标主管机关认定驰名商标,具有权威性和公正性的保证,近年来,我国实践中出现了人民法院有权对个案中驰名做出认定。2001717日,最高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商标是否驰名商标依法做出认定,20021016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审理商标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可以对涉及的商标是否驰名商标依法做出认定,只是事后认定。[5]所以我国有权认定驰名商标的主要是商标行政管理机关,辅助认定的是人民法院,其他任何组织认定或者一起听方式变相对商标进行驰名认定,尤其是产品所有人不得有意在其商标包装上冠以驰名误导消费者,还有就是广告主在对客户产品进行宣传时要看其有没有驰名商标认定材料,不的随意在广告中出现驰名的字眼。
2.  认定标准限制
    在我国对驰名商标认定标准限制主要是依据商标法对驰名商标应考虑的因素做出的规定,即:(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即驰名商标所有人在长期使用和广告宣传中,在相关群众中享有较高声誉,同时驰名商标也体现企业特定文化,成为特殊群体象征,使人们也提某商品就能想起该品牌。
2)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   商标权利人利用和行使商标专用权的主要方式是使用其商标。商标不论注册与否,只有使用才能在交易中体现其价值,才能把商标的无形财产仅转化为物质财富。对于未注册商标,只有不断使用才能体现其商标的存在,才有可能通过使用产生显著性,从而在相关公众中产生知名度,否则,公众就无从了解该商标,更谈不上驰名了。对于注册商标权利人,使用商标是其就履行的义务。因此,把商标使用的持续期限作为认定驰名商标的一个因素也是非常必要的。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3条第2项的规定,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因此,商标使用要持续一定的时间,如果在短时间内有知名,不可以认定驰名商标 。

3)该商标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和程度以及地理范围。
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不论是商品的生产商还是服务的经营者,都把宣传、推销自己的产品作为重中之重,宣传力度不断加大,特别是随着通信技术、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电视、广播、网络、报刊等各种宣传媒体宣传效果越来越
明显,不少公众对某个品牌的知晓,来源于生产商或者经营者的各种宣传。因此,通过了解对一个商标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就可以比较明确得知到商标在一定区域内公众的知晓程度。[6]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3条第3项的规定,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晌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4)该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如果一个商标曾经作为驰名商标在我国保护过,那么,该商标的所有人就可以提供相关证明文件,这对于认定商标是否具备驰名商标非常重要。如果一个商标在国外曾经作为驰名商标受过保护,那末该商标所有人也可以提供出认定该商标为驰名商标的各种证明文件。这些文件在我国认定驰名商标时同样有重要的参考作用。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3条第4项的规定,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纪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3条第5项的规定,“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7]
    因此,主管机关在认定是否为驰名商标,必须严格依据上述执行,不得随意自定出驰名商标的标准。
3.认定方式的限制
在我国对驰名商标认定方式若过于两种即主动认定方式和被动认定方式:
1)主动认定方式又称事前认定,是商标不发生侵权纠纷时,由商标权利人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以预防将来可能发生的纠纷,让商标行政管理机关做出认定。但有关部门对有关商标进行事前认定,一定要依据商标法规定,不的滥用行政权力,对不符合驰名的商标进行认定[8]
(2 )被动认定方式又称事后认定,是商标所有人发生侵权纠纷时请求有关部门对该商标做出是否为驰名商标,以最大限度给予保护。被动认定主要是司法机关进行认定模式。[9]这种认定可以实现跨行业、跨种类进行保护以及撤销被抢注的行为。有关行政机关也可以行使。
二、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制度及现状 (一)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滞后     我国过去一直坚持“不注册,不保护“:商标权原则,也就是注册是取得商标权的根据,未注册商标一般得不到法律保护。未注册商标与注册商标发生冲突时,注册商标优先。如果根据这样注册优先原则,会被一些不法分子抢先注册商标权。商标所有人,不能取得商标权,根据我国”不注册,不保护“原则,这样会对驰名商标所有人产生极大不公平结果,一些驰名商标虽未注册,但经过其长期经营,广大消费者使用,以及所有人队旗做出大量的广告宣传形成了较高的知名度。[10]如果这样被抢注必定会对驰名商标正当权益造成损害。
然而,对未注册商标保护,我国立法只是停留在给所有人一些禁止层面上,对于侵权产生后,未注册驰名商标所有人已经受到巨大损害的结果,却没有法定救济途径,我国商标法也未对注册后商标做规定,甚至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力度还不如一个注册的普通商标。[11]不得不说是对驰名商标保护的一个遗憾,因此在以后的立法中,应当对驰名商标给予更加完善的保护,以避免不足的局面。
(二)对注册驰名商标保护力度不够 我国传统驰名商标主要是针对商标的区别功能的理论依据为混淆理论,在混淆理论下,消费者是否能将商品或者服务提供者正确联系区别开不发生混淆为基础,直至混淆可能视为商标保护核心,但随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驰名商标蕴含的价值日益为人们所瞩目,商标驰名与否直接影响消费者的购买力,而不单单依据商标区分不同产品和生产者。[12]显然混淆理论不能解决对驰名商标的保护问题。于是,在次基础上出现了淡化理论。所谓商标淡化,俗称"搭便车”是指有权使用人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用于该驰名商标不同种类的商品上,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及其他方面与生产者的关系产生误认或混淆。[13]进而使该驰名商标的特殊吸引力和识别广告作用发生弱化,损害、玷污驰名商标的商誉行为,反淡化论突破了传统意义上的以是否存在混淆为区分的商标权保护原则,并不考虑驰名商标所有人与淡化行为之间有无竞争关系和消费者对此混淆、误认的可能性。
目前,我国立法还没有正式引入这一理论,《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只能视为一个特殊条款,但随着对驰名商标保护的不断完善,将来引入这理论是极有可能的,总之,我国对于驰名商标的保护必将跟随着国际商标保护的趋势并结合中国的国情,不断完善起来。更好的保护商标所有人的权益。                                               
(三)驰名商标的域名保护 随着科技的进步,对法律进行严格的挑战,法律的滞后性也随之表现出来,特别是商标法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显得更为突出。当今网络世界域名的作用日益
凸显,而在网络上对他人的驰名商标抢注及域名与驰名商标的冲突情况广泛存在,然而,我国《商标法》并未在司法实践中对之予以规定,现实中会出现网络域名与驰名商标所有人不是同一个人,给消费者产生很大的困惑,可见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还没有自动扩展到网络域名的注册和使用上。[14]是当今商标法的一大弊端,希望在今后的立法中予以为鉴。
(四)驰名商标的域外保护     商标保护具有区域性,故对于商标尤其是驰名商标保护必须进行相应的涉外保护,以防止他国非法抢注,而造成不良影响。[15]虽然驰名商标保护上优于其他商标,同时根据《巴黎公约》规定,成员国应该对驰名商标给予相应保护上,但实际中由于种种原因的存在,使得我国的驰名商标屡屡遭抢注,如“同仁堂”、“杜康”被小日本给抢注,还有“王致和”等等好多驰名商标被外国给抢注,目前,据统计中国至少有15%的商标在境外被抢注,而维权有一定的难度,[16]因此,我国因根据驰名商标的本身的价值特点及市场状况,最重要的是各国知识产权的保护现状,应加大驰名商标的域外保护力度。避免中国企业再次受到创伤。
三、完善我国驰名商标法律保护的几点建议 针对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现状,提出以下几点来加强对驰名商标的保护:
(一)增加无过错责任原则为驰名商标的侵权行为的归来原则 在我国,根据商标法以其商标法实施条例还有司法解释等规定,商标侵权行为规责原则只能是过错责任原则,然而现实中商标权利的无形性、地域性和时间性等特点,对他方无故意、无过失侵害也即善意侵害的可能性也非常大,商标的实际权利人要证明加害人有过错难度很大。[17]而要把证明责任反过来。也即让加害人证明自己无过错,相对来说要容易的多。国际上也有此规定如《TRIPS》即《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四十五条规定第二款规定“要求成员国划定一定范围,在该范围内,不仅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且还要无过错侵权人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因而把无过错责任原则规定驰名商标是非常必要的,能更大程度上保护商标所有人的权益。
(二)增加各位公民的商标保护意识     在当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突飞猛进的时代,无形资产显得越来越重要了,而且其价值远远大于有形资产,人们在发展经济的同时,也要注重保护自己的商标,要时刻有商标保护的法律意识,要关注市场动态,在努力创造自己的品牌同时,也要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胜利果实--------------商标所有权和使用权。另外对于欲走国际市场的产品,要在相关国家提前注册,防止被其他国家的企业恶意抢注,对于广大消费者来说,要勇于抵制、举报假冒驰名商标的行为,人人成为打假英雄。[18]同时,驰名商标所有人也要保证产品的质量,并且不断提高原有产品质量。保护驰名商标的声誉、主动积极地保护驰名商标,驰名商标才能的都真正的保护。驰名商标才可能立足于国际市场。
(三)开展打击行动,加大驰名商标的处罚力度 公安机关打击侵犯商标权是保护驰名商标的一个重要途径,有利于保护驰名商标声誉,公安机关应该经常开展一些打击侵犯驰名商标专用权和使用权的犯罪行动,只要这样才能震撼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才可能控制此类侵犯驰名商标的事件成蔓延性发展,有利于企业创造出更好品质的产品,更有利于人们申请、注
意保护驰名商标的意思。[19]
驰名商标遭受侵犯会给商标权人和消费者及社会带来严重后果,理应给侵权人以严厉的处罚,让其望而生畏,对驰名商标的司法保护只有民事和行政的保护是明确的,现有的民事保护以赔偿被侵权人的直接损失为限,对驰名商标侵权人的间接损失是无法估量的,这就使得驰名商标权人的损害远远得不到弥补。因此在完善驰名商标民事保护方面,应加大赔偿幅度,不仅要赔偿直接损失,还有赔偿间接损失。[20]对驰名商标侵权行为采取“惩罚性赔偿”原则。同样在行政保护方面,现有立法所规定的惩罚程度,相对于违法分子所得而言,简直是九牛一毛,在以后修改中应提高惩罚额度。对于侵犯驰名商标行为,对其公司收入进行80%的惩罚。使其对侵犯驰名商标敢想不敢为。关于驰名商标在刑事保护对于注册的驰名商标的犯罪可根据2004年实行是司法解释《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追究侵害人的刑事责任,但对于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的犯罪立法上目前是空白的,这无疑消弱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在今后立法中要对驰名商标与普通商标区别开来保护。对驰名商标的刑事保护不论有无注册,只要被认定为驰名商标都要受保护,有追溯力。
(四)限制驰名商标的许可使用和转让 根据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转让注册商标,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商标注册人可以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监督被许可人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商品的质量。商标法虽规定了商品质量的控制条款,但对驰名商标的转让和许可使用并未规定更严格的质量要求,即被许可人和受让的产品质量应达到何种程度未作出任何规定,是我国商标法中最大的缺憾。因为与普通商标相比,驰名商标质量要求较高,知名度和信誉也远远高于普通商标,如注册驰名商标许可他人使用,有可能出现同驰名商标质量有差别的现象,使消费者误购,直接侵害消费者的权益,使其认为该商标产品就是原商标权人生产的驰名产品。[21]而被许可使用人和受让人未经任何法定程序,就轻而易举的使其产品享受驰名商标的待遇,受到特别保护,显然不符合应当公平等竞争法则。因此,我认为法律应作出规定严格限制驰名商标的转让和许可使用,对其规定较普通商标更严格的程序,只要受让人或者被许可人的产
品质量达到驰名商标质量程度,转让合同或许可合同才有效,否则应确定其无效。
收缴受让人或被许可人的全部未销售产品,及其销售产品的全部收入。应当同时对驰名商标转让和许可使用经其严格事前审批程序。
()要严格控制驰名商标的乱用,驰名商标人也要自我约束,防止淡化 在现在高速发展的市场上,乱用驰名商标的现象长期屡禁不止,驰名商标一直是不法侵权者侵犯的主要对象.然而驰名商标所有人自己将其拥有的驰名商标不经任何法定程序,用在其他产品上,这种现象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市场次序,不仅使其驰名商标淡化,而且还损坏了消费者权益.消费者只知道该商标是驰名商标,却不知道该驰名商标使用在几件产品上,给消费者产生误购,使其购买到质量次的产品,使其对该驰名商标产生不信任感.这样驰名商标所有权人会将亲手葬送自己辛苦创下来的劳动成果,[22]从而失去市场竞争地位.再者驰名商标的所有权“搭便车”行为,使其自己轻而易举轻而易举其他产品上使用驰名商标,实际上该产品不是驰名商标产品,这样作对市场上的行业竞争产生极大的不公平.因此,为了保护驰名商标建立反淡化制度非常重要,但现在我国还没有对反淡化制度进行明确的规定,我认为当前建立反淡化制度尤为重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建立对驰名商标的反淡化制度,首先:禁止丑化驰名商标,即禁止将驰名商标用于有贬义的商品或服务上。[23]例如”全聚德”商标用于猫粮狗粮上.其次,禁止利用驰名商标进行营销宣传或防伪标记,企业名称,商品包装和装潢,有些广告宣传为了抬高自己就有意的与一些驰名商标对比,并含有贬损驰名商标的明示或暗示,从而有损驰名商标的名誉.再次,愈来愈多的企业在网上建立自己的网站,主页未宣传自己,域名就成了与宣传产品同样低价在产品,最近一些驰名商标被他人抢先注册域名,导致消费者在商品和服务上的混淆,损害了驰名商标信誉,23所有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扩大到域名上是非常重要.我国可以通过拟定民法来制约驰名商标被淡化行为.
()应当增加法院对驰名商标认定权 当前,工商局目前是认定驰名商标的唯一机构,工商局对驰名商标的拟定采取事后认定为主,事前从定为辅的方式,而且机构单一,不利于驰名商标的认定保护.在我国法院作为司法机构对我国法律很精通,对商标法也是如此,所以法院作为驰名商标认定机关完全可以,也是可行,有权威的机关。[24]两个机关相接合起来,更有利于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更有利于对驰名商标的认定。
 ()我国应当建优先查处驰名商标侵权案件的司法程序 现在不少驰名商标侵权案件的审理世界过长,有的从起诉到一审判决就拖了
一年多,只二审结果要等二三年,法院有存在片面调解结果.驰名商标权因觉得成本过高,进而采取其他方式去解决问题,不利于打击侵权驰名商标的人,也不利于市场公平竞争次序。因此为了更好保护驰名商标,法院或工商部门建立驰名商标处理部门,优先解决驰名商侵权案件,[25]使驰名商标所有权人花最少的成本,保护自己最大的利益,这样可以促使产品所有人积极的拿起法律武器与犯罪分子作斗争,从而保护我国市场秩序,进而也保护了驰名商标。
()应对驰名商标的含义进一步明确,对其范围进一步扩大 我国为了更好保护驰名商标,应当对驰名商标的含义进一步明确,做出更进一步详细规定,从而更有利于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从而使驰名商标更具有客观性,再者应对其范围进一步扩大,不仅保护注册后的驰名商标,也要保护未注册的认定为驰名商标也同样保护,其受保护与该注册驰名商标同样的权利,对驰名商标应采取特别待遇.保护驰名商标相关联合领域及其有关的产品上,这样更有利于保护驰名商标[26]
结束语  经上所述,目前我国在驰名商标的认定保护方面已经初步做到有法可依,但由于我国《商标法》只是涉及驰名商标的一些简单问题,其他规定和解释也较为原则,不利于实际中操作。在立法和执法上还存在许多问题,需要在今后的立法中进一步加以明确和完善,因此,只有坚持认定机构的合法性、权威性和认定标准的公正性、客观性及认定程序的公开性,按照依法行事的原则,确保认定的质量,以免驰名商标漫天飞,质量一般般。今后,随着我国建设和谐社会,根据胡锦涛总书记的"三个至上"原则一定会把我国建设成一个法制国家,驰名商标的保护一会达到完善的地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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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郭修申:《企业商标使用与保护》,知识产权出版社,20049月版,页345
[6]  乔:《商标法实务》,知识产权出版社,20048月版页236~238
[7]《论我国驰名商标 几个法律问题》武瑞涛  《河北法学》2001年第二期
[8]《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姜丹明主编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01月版 页298~301
[9] 《对驰名上边特殊保护的若干思考》张今,《政法论坛》,第2000年第二期
[10]张玉敏:《商标保护法律实务》,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6月版页234~237
[11]  琛:《知识产权法关键词》,法律出版社,20066月版页324
[12]刘春田:知识产权法教程.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页289
[13]《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的法律保护》,黄晖著,法律出版社,20015月第1版页235~237
[14]《新商标法释解》,赵惜兵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1月第1版页234
[15]安青虎:《工商行政管理》,《不断完善的中国商标法制》, 2003年第9
[16]黄勤南主编:《知识产权法》,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37月出版页268~271
[17]  晖:《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的法律保护》,法律出版社,20012月版,页256~258
[18]同上
[19]吴汉东:《知识产权基本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3月版,页237~239
[20]《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的法律保护》,黄晖著,法律出版社,20015月第1178~182
[21] 《对驰名上边特殊保护的若干思考》张今,《政法论坛》,第2000年第二期
[22] 《新商标法释解》,赵惜兵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1月第1版页234
[23]《对驰名上边特殊保护的若干思考》张今,《政法论坛》,第2000年第二期
[24]《论我国驰名商标 几个法律问题》武瑞涛  《河北法学》2001年第二期
[25]《论我国驰名商标 几个法律问题》武瑞涛  《河北法学》2001年第二期
[26]《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姜丹明主编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01月页29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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