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民诉专题: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发布日期:2011-08-08 文章来源:互联网
2-1 2005年9月,户口在甲区的张某向李某的户口住所地乙区法院起诉要求与李某离婚。乙区法院受理案件后,被告李某提出自己的户口虽然在乙区,但自2003年10月起自己一直居住在丙区,乙区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民事诉讼法赋予被告李某管辖权异议权,这体现哪一项基本原则?
[知识点]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该题体现了民事诉讼法中的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不言而喻,双方当事人无论其种族、性别、职业等有何区别,其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完全平等,这就决定了当事人发生实体权利义务争议后,在其争议解决的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
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的含义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诉讼权利的相同性,即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相同的,如双方当事人都享有委托代理人、提供证据、参与庭审等权利。二是诉讼权利的对应性,即因双方当事人诉讼地位的不同而使其享有的诉讼权利不能相同时,需对应,如原告有起诉权,被告就有应诉答辩权;原告可以提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就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等。因此,诉讼权利平等实质上反映的是双方当事人维护合法权利的机会和手段是平等的。
很好地理解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即可更好地理解与运用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如《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7项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然而,没有新情况、新理由,被告在6个月内起诉的,则不受限制。对于符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这实际上就是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具体运用。
2-2 2005年3月,甲向法院起诉要求与乙离婚。5月,因考虑年仅5岁儿子的成长环境,甲与乙经调解和好。2005年8月,乙向法院起诉要求与甲离婚。对这一起诉,法院是否受理?
[知识点]当事人起诉权的平等对于乙的起诉,法院经审查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起诉条件的规定,应当受理。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7项以及《民诉意见》第150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