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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与监护的关系是什么?
发布日期:2011-08-05    文章来源:互联网
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民法通则》第18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的职责如下:(1)担任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实施民事法律行为。(2)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3)承担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其民事责任,赔偿金从被监护人的财产中支出,不足部分由监护人承担。(4)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可根据有关人员或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监护资格。

  监护制度和法定代理的目的都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和精神病患者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但是监护不完全等同于法定代理,监护人也不等同于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主要是从参加民事活动、实现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方面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提供法律保护。无行为能力人的民事活动由法定代理人代理进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民事活动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后进行,这样就能够使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通过法定代理人的代理,充分、及时、有效地参加各种民事活动,满足其生活、学习、工作各方面的需要。

  监护制度则是从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两大基本方面对被监护人实施全方面的保护。既涉及到法律行为,也包括一般生活行为;既涉及到财产权益的保护,也包括人身权利的保护;既涉及到权利的设定与行使,也包括义务的履行与责任的承担。总之,监护是一种全面的、连续的、综合的法律保护制度,而法定代理主要是针对民事活动的参加而设立的法律制度,它包含在监护制度当中。简言之,法定代理人所应履行的职责包括在监护人的职责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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