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应当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报送哪些文件和资料?
发布日期:2011-08-05 文章来源:互联网
《商业银行法》第61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定期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及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和资料。”商业银行的会计报表是银行各业务活动和财务收支情况的综合反映,是考核商业银行贯彻金融方针、政策,检查银行业务工作和财务成果的重要依据。通过分析、运用会计报表,可为金融监管与宏观调控提供基本数据;可让投资者了解、监督银行业务和财务情况;也是商业银行实现其自身的内部管理重要手段之一。
《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定期报送的会计报表包括:
(1)资产负债表,是反映商业银行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的报表。通过该表,可以分析商业银行各项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增减变动及其相互之间的对应关系,检查银行的资金来源和资金占用的结构是否合理,考核各项资金计划的执行后果以及有无足够的偿债能力。
(2)利润表,包括利润分配表、利润分配明细表,反映的是商业银行的利润分配情况和年末未分配利润的节余情况。
(3)其他为特定目的而编制的财务会计、统计报表和资料。如反映商业银行在一定期间经营成果及其分配情况的损益表,反映银行在一定期间内的资金来源和运用情况,以及各项流动资金的增减情况的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状况说明书等。
对商业银行财务报表的分析,是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中非现场检查的主要内容。非现场稽核检查是我国金融监管的薄弱环节,存在着报表不规范、报送不及时等问题,影响实施有效的监管。以后应依照《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严格遵守这一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