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刑事证据证明问题的思考
发布日期:2011-08-05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出处】本网首发
【摘要】在理论上,审理一个刑事案件是需要有一定的证据,这些证据必须形成一定的证据链条,这样它们才能作为裁判的依据,而且,对于证据的审查也要求的非常严格,但是在现实案例中,真的会是那样的情况吗?每一个案件都可以做到重视证据证明的积极作用吗?要知道证据是可以证明真实事实,但是也请不要忘了证据同样也可以起到证伪的作用。
【关键词】证据;刑事案件;证明
【写作年份】2011年
【正文】
事实说认为证据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种事实;材料说认为证据是可能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方法说认为证据是用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和证明方法;根据说认为证据即证明案件事实的根据;统一说认为证据是经查证属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的,具有法定形式和来源的,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总结而言,法律领域内所有的学说都认为证据是证明案件的,只有在查明证据的基础上,才可以得出证明。边沁说“证据是裁判的基础”,也就是说法院只有在有证据支撑的情况下才可以作出判决。证据所起的是证明的作用,利用证据证明案件谁是谁非。刑事案件浅之涉及嫌疑人的财产,重之涉及嫌疑人的自由,更甚之涉及嫌疑人的生命。这样就把刑事证据证明推到了一个非常重要的地位,也使得人们不得不高度关注和重视刑事证据的证明。笔者认为刑事证据证明所起的最重要的积极作用就是可以让犯罪的人得到该有的惩罚,让蒙冤的人少受到被嫌疑的痛苦。但是如果这些证据本来就是伪证,目的就是为了让这个唯一的嫌疑人得到刑事处罚,那么对于这些证据,证明的意义还存在吗?
在理论上,审理一个案件是需要有一定的证据,这些证据必须形成一定的证据链条,这样它们才能作为裁判的依据,而且,对于证据的审查也要求的非常严格,但是在现实案例中,真的会是那样的情况吗?每一个案件都可以做到重视证据证明的积极作用吗?要知道证据是可以证明真实事实,但是也请不要忘了证据同样也可以起到证伪的作用。在我国大量的冤假错案中,证据证明的作用真的是不容小觑:安徽刘志案、河北李久民案、河北李志平案、河北聂树斌案、河南胥敬祥案、湖北佘祥林案等等,这样的案子发现的就有这么多,没有发现的或者案子没有严重到要报道的程度的又有多少呢?又或者甚至一些错案、冤案一直这么错下去,一直这么冤下去,找这样说又让人觉得佘祥林、李志平他们是幸运的,至少他们获得了清白。仔细看这些案件,就会发现那些所谓的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根本就不能算是证据,不能形成链条,漏洞百出,可是就是这样的证据却让法官在判决时采纳了,并且做出了影响人一生的判决。比如河北李志平案,办案人员简直莫名其妙,就是因为被害人死的第二天李志平离开,就因为李志平身上有一滴自己的血(李已经解释那是蚊子咬他,他拍打蚊子而留下的),就将李带到公安局,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刑讯逼供,获得“口供”后还不行,又到李志平的家鸡窝上拿走一根棍子和李志平的一只旧鞋作为证据,真是荒唐,这就是证明李志平是杀人犯的“证据”笔者不禁觉得荒唐!而更荒唐的是法官居然不顾李在法庭上的翻供和李身上的刑讯逼供的痕迹,“毅然决然”的判了李故意杀人罪成立,死刑。我们可以看看给李定罪的证据:一、凶器:凶器上没有李的指印,且开庭时没有提供,只有一张照片;二、血迹:李身上的那一点血迹经化验是李自己的血,在案发现场也没有发现李的血迹;三、掌印和脚印:脚印只是有点相似,掌印吻合的结果也是通过不正常的关系得到的。这么多的疑点,这么多的漏洞,案情就在这样的一些条件下被确定了。
何家弘教授曾经成立过一个课题组,问卷研究冤假错案的原因,得出的结论就是证据问题是导致刑事错案的主要原因:如上级机关或领导的干涉、其他行政机关的干涉、及时破案和有案必破的压力等往往也要通过证据问题表现出来或者转化为证据问题,包括刑讯逼供、伪造证据等刑事;现有的办案设备和技术手段落后和办案人员素质不高也会表现为案件中的证据问题。因此,想要预防和减少刑事错案,一要完善我国的刑事证据法律规则,加强取证、举证、质证、认证活动的控制和管理;二要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不能仅仅是一个空的口号,必须要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要充分考虑到规则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可行性,最重要的是规则必须尽量具体明确,有切实的保障措施和激励机制;三要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在问卷调查中,大多数调查对象都选择“建立证人保护制度,切实保障出庭率”,在我国诉讼法中,证人出庭作证的问题规定不够明确,对于证人的保护问题也没有具体的规定,这对于实践中总会阻碍证人制度的发展,同样也不利于案件事实更好的查明;四要提高办案人员收集运用证据的能力,其中我们需要专家学者加强对证据的审查与认定原理和规则的研究,为司法实践提供有价值的知道和帮助。
在现实社会中我们不能肯定不会出现一例冤案或者错案, “人非圣贤。孰能无过”,司法人员不是上帝,也不是神仙,优秀的司法人员也会犯错误,当然这不是为司法人员犯错误开脱,而是要人们正视刑事错案出现的必然性并且认真研究其产生的原因和发生的规律,尽最大的努力把错案的发生率下压到最低水平。
【作者简介】
瞿森斌,单位为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参考文献】
[1]《证据的语言》,何家弘著。
[2]《证据法学》,何家弘、刘品新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