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在酒店停车场摔伤,谁之过?
发布日期:2011-08-04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简介:2010422日中午,吕某驾车到达已经预定好的XX酒店,就在该酒店停好车准备去酒店大堂登记的路上,踩到一块很薄很滑的木片后摔倒,经医院诊断为右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医嘱全休两个月,避免右手重劳动3个月。在吕某摔倒后,其陪同人员与酒店方进行交涉,在与酒店值班经理看过现场以及监控录像后,酒店方表示其应负责任,但是对于医疗费及其他赔偿问题没有达成一致。事后,吕某向酒店多次要求赔偿无果,遂委托律师起诉。
纵观整个事件,案情还是比较简单、明确的,但是问题在于,吕某在摔伤的时候还没有进行登记,因此,其与酒店还未构成消费服务合同关系。那么,我们应该从何角度来切入呢?
最终我们选择了通过侵权这个方面来要求酒店方赔偿,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7条,宾馆对其范围内的场所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也就是说,无论你是否为消费者或接受服务方,如果在该场所因为其管理不当造成了损失,就可以要求其进行赔偿。就当我们起诉酒店后,酒店方又抛出事发停车场不为其所有,并且其停车服务为免费为由,拒绝赔偿。根据律师调查,在开庭前,又追加了该停车场的所有权人XX集团有限公司以及整栋大楼的物业服务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要求三被告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我们的理由是XX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所有权人,对其物业享有所有权的同时也对其物业负有管理义务,而物业公司作为物业服务者,对其场所范围内的地面应当负有及时清理杂物,保障行人安全的义务。将上述三被告共同起诉,能够最大范围保障委托人的权益,使得被告不能相互推脱责任。
   律师在这里还要提醒大家:在收到侵害和损失后,应当保留好各个凭证、单据的原件,不能将原件交给侵权人方,以免后期起诉时没有原件,可能导致法院不支持我方请求。其次,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一年,因此,应当尽快协商,协商不成,尽早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切莫过于拖延而导致丧失胜诉权。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