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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业务的含义是什么?银行的结算工具有哪些?
发布日期:2011-08-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票据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的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九条规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本法所称本票,是指银行本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结算也称“清算”,是指一定经济行为所引起的货币关系的计算和结清,即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交易各方因商品买卖、劳务供应等产生的债权债务通过某种方式进行清偿,结算分为两种,现金结算和转账结算,现金结算是指直接用现金进行支付结算,结清彼此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这种结算方式成本耗费大而且不安全。转账结算是指通过或转账进行清偿的,这种通过银行中转记账的货币收付行为,又称为银行结算,这种方式有利于商品流通和资金周转,能够避免现金结算中大量现金运送的风险,而且成本耗费低,同时,银行可以通过办理转账结算及时从各项货币收付行为中,了解到资金的运动和市场动态情况,有利于调节货币供应量和加强对货币流通的管理,因此在现代经济活动中,现金结算已退居次要地位,约有90%的货币收付行为是通过银行转账结算来完成的。

  银行的结算工具主要有以下几种:

  (1) 票据,票据是出票人依票据法签发的,由自己无条件支付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一种有价证券,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2) 银行卡,银行卡是指商业银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银行卡又分为信用卡和借记卡,信用卡按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分为贷记卡和准贷记卡两类。贷记卡是指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卡;准贷记卡是指持卡人须先按发卡银行的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当备用金账户余额不足支付时,可在发卡银行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的信用卡。借记卡按功能不同分为转账卡(含储蓄卡)、专用卡、储值卡。借记卡不具备透支功能。目前我国发行的银行卡具有减少现金使用,扩大转账结算范围并推动结算改革朝着国际化方向发展的作用。

  (3) 汇兑,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款项汇给异地收款人的结算方式,按凭证传递方式不同,汇兑可分为信汇和电汇两种,由汇款人选择使用。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结算,都可使用汇兑结算方式。

  (4) 委托收款,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向银行提供收款依据,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凡在银行开立账户的单位和个人的款项结算,均可运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这种结算方式在同城、异地均可办理。

  (5) 托收承付,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在适用主体、适用范围以及适用条件上均有较多的限制。

  (6) 信用证,信用证是指开证银行依照申请人(买方)的申请签发的,在满足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向受益人(卖方)付款的一种书面凭证,我国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不可撤销信用证是指信用证开具后在有效期内,非经信用证各有关当事人同意,开证行不得修改或者撤销的信用证,不可转让信用证是受益人不能将信用证的权利转让给他人的信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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