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产品质量发生民事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哪些不同方式解决?
发布日期:2011-08-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根据新修订的《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因产品质量发生民事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采取以下四种解决方式:
(一)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所谓“协商”,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互谅互让的基础上,依据事实、法律、政策解决相互之间的纠纷。在这里应当指出的是,协商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双方所处的地位完全平等,一方不得采取威胁、恐吓等手段,胁迫另一方作出违背自己意愿、不真实的决定,同时也不得损害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协商的结果需要靠双方自觉履行,如果其中一方反悔或者不履行协议,可以寻求其他解决的办法。
(二)双方当事人可以采取调解的方式。“调解”,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将纠纷交予第三人进行调停。调解一般可以分为民间调解和国家行政机关调解两种。调解也是在双方当事人平等、自愿、互谅互让的基础上,依据事实、法律、政策进行的,调解结果并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需要靠双方自觉履行才能实现,如果其中一方反悔或者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只能采取其他方式解决。
(三)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解决不成的,可以根据当事人各方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是指,国家仲裁机构根据各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纠纷进行裁决的活动。从上述概念可以看出,裁决与协商、调解具有以下的不同:1、提请仲裁的前提是各方之间必须提前达成提请仲裁的协议;2、国家仲裁机构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仲裁程序进行仲裁;3、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就对各方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各方必须完全按照仲裁裁决的规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如果一方不履行规定的义务,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当事人各方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因产品质量产生的民事纠纷,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提起,人民法院根据各方产生纠纷的事实,适用相关的法律进行判决,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案件采取二审终审制,当事人对法院第一审判决不服,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的判决为终审判决,如不执行终审判决,当事人可以提请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