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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解答错误
发布日期:2011-08-04    作者:孙新律师
法制日报解答错误
原创文章 作者:孙湖  时间:2010-12-29 17:29:06  点击查看评论
法制日报于19931223日刊登的《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是否应当交纳案件受理费》一文中所作的解答存在着推不出的错误
                                      
其一,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并实施的《人民法院实施收费办法》得知应交纳案件受理费的范围是民事、经济、海事和行政诉讼。“如果不是这四类案件,则不应交纳案件受理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附带民事诉讼必须以刑事部分为前提。”但文章恰恰无法说明的是被刑事所附带的民事诉讼他不是民事诉讼,而是刑事诉讼。
其二,文章所依据的《刑事诉讼法》第54条的明确规定,事实上这个规定只是将一按中两个诉合并在一起进行审理,并制定了审理方式。从而简化了诉讼程序,立意在于有利于案件及时、正确处理,节省人力、物力和时间。但并非意味被刑事所附带的民事诉讼它不是民事诉讼,而是刑事诉讼,或曰其的一部分。
文章所作的解答是靠这样一个推理得出的:刑事诉讼不收费,而“附带民事诉讼本身就是刑事诉讼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正因为如此,人民法院对被害人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就不应收取案件受理费。”对此须明确指出这是一个错误的推理,而绝非文字上的失误。大前提:附带民事诉讼本身就是刑事诉讼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这个判断的前件与后件出现了颠倒。应该说:刑事诉讼本身就是附带民事诉讼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因为刑事诉讼是附带民事诉讼的必要条件,无刑事诉讼必无附带民事诉讼,有刑事诉讼不一定有附带民事诉讼。
只能说“附诉”是在“刑诉”中所需解决的问题。
文章的旨意在于强调俩诉之间的不可分割的性质,但这种性质完全是来自法律所做的规定并取决于一人一行为产生出两个结果的事实,根本不是俩诉各自本身的性质、任务及作用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必然但联系所决定的。因为它们各自具备的内容不是一致的,一者为犯罪等问题;一者为赔偿等问题。尽管附带民事诉讼被称谓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诉讼,但毕竟不能客观从民事诉讼范畴之中完全游离出来,或已被人为地划分归为刑事诉讼之类(例)。
根据俩诉各自所具备的性质及内容,法律完全可以规定:各自按照相应的程序提起,这样则失掉一个“便”字,只要是法从根本上讲就是靠人作出系统地具体规定而组成律,进而体现统治阶级意志,这时就不可避免的表现出立意即立法思想与规则即立法规律,体现在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之中就是“简便”与“犯罪所造成赔偿”,所以这个制度能够实际存在着。
那么附带民事诉讼到底该不该“收费”?如果我们仅从文理上及逻辑上看是不难得出结论。被害人之所以要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无论如何是为了解决赔偿问题,再者此“费”最终还是由这种一案中俩诉的无论称刑事被告还是称民事侵权人承担。在商品社会发展到今日,强调在刑罚中注重结合甚至突出经济处罚的观点已不是新的话题了,更何况他是不无道理的。
既然俩诉的合并是有法律规定的,那么其到底收不收“费”也是应该由法律再直接作出确切规定为妥。这样也就解决了法理上言不尽之不足。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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