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还是同居与退还彩礼无关
【案由】“结婚”三天分手 男方讨回彩礼
【案源】许昌县人民法院
【案情回放】2001年,许昌县的肖某与尚某经人介绍认识,并最终确定恋爱关系。其后,尚某及其母亲王某先后收取肖某的彩礼共计1.7万多元,其中尚某收取五千多元,王某收取1万多元。
2005年农历四月初十,肖某与尚某按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但没有领取结婚证。婚后3天,因双方性情不合,尚某回娘家居住,并发誓不再和肖某一起生活。
今年4月25日,无奈的肖某一纸诉状将王某、尚某母女俩告上法庭,请求判令对方返还自己彩礼17300元。
一审法院认为,肖某的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但考虑到双方“婚姻关系”持续时间较长,其中被告也难免为双方婚姻之事支出一些必要的、合理的费用,还有一些用彩礼购置的物品现存在原告家中,遂依法判决尚某、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肖某彩礼钱6000元。
6月27日,尚某、王某认为“原审认定案由错误,本案应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遂以“彩礼应按解除非法同居关系进行处理、分割”等为由提起上诉。
【法院解析】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为,因肖某起诉的是婚约财产纠纷,并非离婚纠纷或解除同居关系纠纷,故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依法不予支持;对上诉人与肖某共同生活时的物品可按共同共有处理,但上诉人要求对彩礼按解除非法同居关系进行处理、分割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