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死亡案例
存折丢了,密码忘了,作为共同继承人的儿子又找不到
妻子如何才能取得过世丈夫的存款?
通讯员 李明建 段亚娟 记者 刘江浩
昨日,记者获悉这样一起案例:丈夫去世之后,社保部门将丧葬费转入丈夫的存折,因为存折丢失且密码遗忘,为了能够从银行取出存款,妻子最终无奈选择通过法院宣告儿子死亡。
据了解,王文和陈霞是一对生活在海口的老夫妻。2009年,丈夫王文不幸去世。由于王文生前是企业职工,故在其去世之后,社保部门给其发放了一笔丧葬金,由工作人员将款项转入王文生前的退休金存折里面。
此后不久,妻子陈霞准备将这笔丧葬费取出,这才发现,自己已经将丈夫生前的退休金存折弄丢了,而且忘记了存折密码,陈霞无法将丈夫的这笔丧葬费从银行取出,只得选择请求公证处对相关事宜进行公证。
让陈霞没有想到的是,公证处一名公证员告诉陈霞,如果需要进行公证,则需要死者的法定继承人共同予以确认。而陈霞和王文的儿子王晓华,早在2005年离家出走一直下落不明。
存折丢了,密码忘了,儿子又找不到,这可愁坏了陈霞。无奈之下,在街道办工作人员指导下,陈霞只得选择向其住所地的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提出宣告死亡申请,并于2010年5月中旬在报纸上刊发了寻找儿子的公告,法定公告时间1年。
对此,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认为,自2005年王晓华离家出走后,至今没有任何消息,一直处于下落不明状态,至今已达4年多,其发出寻找被申请人王晓华的公告至今年5月期满后仍无下落,被申请人王晓华死亡事实应予确认。日前,美兰法院下达判决书:宣告王晓华死亡;判决为终审判决。(文中人物为化名)
●律师点评
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
具有相同法律后果
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张天翔律师(13707500017)指出,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具有相同法律后果。被宣告死亡时间和自然死亡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之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
作者:王忠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