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在幼儿园用棍子伤害了别的孩子,父母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日期:2011-08-03 文章来源:互联网
幼儿园的孩子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律规定由他们的监护人对他们进行监护。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但是父母在把孩子送到幼儿园时,事实上已将监护责任委托给了幼儿园。虽然在我国很少有家长与幼儿园签订委托合同,但事实上的委托关系是存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或者造成他人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根据以上规定,幼儿园对发生在园内的幼儿之间的伤害有过错,父母作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孩子的监护人应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幼儿园也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