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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保定交通事故专业资深大律师:误将拦车当劫车致人死亡,能否认定为正当防卫?
发布日期:2011-08-02    作者:连会有律师
河北保定交通事故专业资深大律师:误将拦车当劫车致人死亡,能否认定为正当防卫?
  
  [案情]
  徐某常年在外跑运输。最近一段时间,他所跑的路线上经常有车匪路霸活动,抢劫车辆,伤害司机。某日晚,徐某驾车从外市返回本市,行驶在某国道上。此时,恰有郎某因其堂兄被车撞伤而拦截过往车辆送.其堂兄去医院抢救。郎某见徐某的车靠近立即向其挥手示意。徐某以为遇到了劫车的而未减速。郎某见状又跑到路中心,双手挥舞,要求其停车。徐某无奈只好减速。当该车驶近郎某时,郎某救人心切,没等车停下来,即跳上车辆左侧的脚踏板,拍打车窗。徐某摇下车窗,没等他说话,郎某即大喊停车!徐某见状,以为其要劫车,立即加速行驶。郎某把手伸进驾驶室,拉扯徐某的衣服,强迫其停车。徐某情急之下,抄起副驾驶位上的一根用于防御不测的铁棒,挥手朝郎某猛打过去。郎某连忙躲避,身体失去平衡,摔下汽车。由于车速较快,郎某落地时身体受撞击,导致其心脏破裂,当场死亡。
  [焦点]
  本案的焦点是司机徐某误将郎某拦车救人的行为当成是抢劫车辆,采取暴力手段自卫,导致郎某坠车死亡,是否属于正当防卫。对此,在具体的处理中,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虽然徐某在郎某拦车时判断有误,但郎某妨碍了车辆的正常行驶,威胁了车辆和司机的安全。因此,徐某采取的措施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对其应当免于追究刑事责任。
  另一种意见认为,车辆处于高速行驶中,徐某误将郎某拦车救人的行为当成是劫车,采取暴力手段自卫,属于假想防卫,而且其明知用暴力方法迫使郎某跳车,可能造成郎某的生命危险,仍然用棍棒逼迫郎某跳车,致其死亡,是故意杀人行为,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评析]
  本案涉及刑法上的正当防卫问题。为保护国家和公共利益以及公民的合法权益,刑法赋予遭受不法侵害的人以正当防卫的权利。面对严重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的车匪路霸行为,机动车驾驶人正确地认识和行使其正当防卫的权利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实施不法侵害的人所采取的必要的防卫行为。由于正当防卫的实施将造成他人人身或者其他权利受损的严重后果,因此,法律对正当防卫规定了严格的条件。首先,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而实施的,对于合法的行为不能实施正当防卫,比如交警依法扣押肇事车辆,当事人以暴力方法予以阻挠的,就不属于正当防卫。其次,不法侵害必须是现实存在的,即不法侵害必须是客观真实的,而不是臆测或者推测的。如果不法侵害本不存在,行为人误以为其存在,而错误地实施了正当防卫,导致他人的生命或者财产受严重损害的,就不属于正当防卫,在刑法上称之以假想防卫。第三,不法侵害必须是正在进行中的,即不法侵害处于一种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的状态。例如侵害人已经着手实施不法侵害,或者虽未着手实施,但对客体的威胁已经十分现实和明显;不法侵害的行为尚在进行中,或者不法侵害的行为虽然已经结束但其导致的危险尚在持续。凡是不法侵害已经结束或者尚未开始时,行为人实施的防卫,刑法上称之为防卫不适时。第四,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而不是对于不法侵害者以外的人。如对不法侵害者的亲人实施侵害来制止其本人的行为,就不是正当防卫。第五,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否则构成防卫过当。如果正当防卫超过了必要的限度,造成了严重的损害,行为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28条也做了相应的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第六,正当防卫还必须有正当防卫的意图。也就是说,防卫人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有明确的认识,并希望以防卫的手段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利益。如果行为人将不法侵害当作合法侵害加以阻挠和破坏,或者借正当防卫之机行不法侵害之实,比如犯罪分子冒充交警在公路上拦车,司机出于逃避检查的目的,为阻挠其上车检查而将其推下车就不是正当防卫;或者行为人本就有伤害对方的意图,借对方对其进行殴打之机而将其杀害,也不是当防卫。在本案中,徐某在行车过程中将拦车救人的郎某误认为劫车人,以暴力手段逼其下车,导致郎某死亡的后果,应属于假想防卫,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对徐某定罪量刑时应当考虑到徐某在采取暴力手段迫使郎某跳车时的主观心理状态。虽然徐某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郎某的生命危险,仍然实施了暴力行为,造成了郎某死亡的结果,但他的出发点是自卫,主观恶性较小,在对其以故意杀人罪定罪量刑时,应当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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