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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保定交通事故专业资深大律师:驾车撞坏古建筑,应当如何定罪?
发布日期:2011-08-02    作者:连会有律师
河北保定交通事故专业资深大律师:驾车撞坏古建筑,应当如何定罪?
  
  [案情]
  春节期间,某建筑公司职工秦某驾车携妻子到某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游玩。秦某将车停在该单位的院内停车场后,与妻子下车徒步参观。在参观过程中,秦某的妻子李某发现该单位的后墙拐角处有一小门,与旁边的一座宋代砖木结构的佛像供奉塔相接。该塔由于年代久远,濒临坍塌,周围搭有绞手架,用粗原木支撑,正在修缮中。妻子当时对秦某说:呆会儿我们从这出去,这儿上公路近!秦某回答说:能行吗?门那么窄。李某说:没事吧?’’下午,秦某与妻子游完全部景点后,回到停车场。妻子再次要求秦某从后门驾车离开。秦某起初犹像,后经妻子一再劝说,遂表示同意。秦某驾车沿供行人通行的甬道通过大院的过程中,该单位的管理人员曾叫其停车,并告知:大院内不准开车。秦某拒不停车,继续将车开往后院。秦某驱车准备通过该后门,但门洞过窄,车辆无法通过。秦某一边抱怨其妻子,一边倒车。由于秦某倒车前没有对车后的情况仔细观察,将支撑宋代古塔的一根圆木刮倒,引起古塔的一角坍塌。秦某见状,欲驾车逃跑,被及时赶到的管理人员截住,其车辆被扣留在事故现场,本人被带至附近的派出所。
  经公安机关现场勘察,车辆的后保险杠左侧被撞,向内凹进23厘米。宋代古塔一角完全坍塌,属于严重毁坏。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秦某提起公诉。
  [焦点]本案的焦点是秦某驾车将重点文物保护区内的古代建筑撞塌,依法应追究其何种罪名。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秦某在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院内违反规定驾车,全然不顾该单位院内建筑密集、游人众多的事实,主观上对在院内驾车可能伤及游人和院内的珍贵文物的危险轻信可以避免。客观上,秦某在驾车的过程中疏忽大意,没有按照机动车操作规范的要求做到安全驾驶。在未查明车后情况下,盲目倒车,导致国家珍贵文物严重毁坏。秦某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对珍贵文物的正常管理活动和文物的安全和完整,依法应当追究秦某过失毁坏文物罪。
  另一种意见认为,秦某为了抄近路,驾车在明令禁止机动车通行的地方行驶,而且不听劝阻,导致将具有珍贵价值的国家重点保护文物严重毁坏。在意外发生后,秦某还企图逃逸,被在场的群众和工作人员阻止。依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依法应当追究秦某交通肇事
  [评析]
  在驾驶车辆的过程中,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前提条件。但不能由此推断,凡是在驾驶车辆的过程中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并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就应当定为交通肇事罪。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客体决定着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法律性质。对一个行为如何定罪主要是看这个行为侵犯了哪个客体,比如说,同样是驾驶机动车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并造成了严重后果,如果机动车驾驶人是利用机动车实施故意杀人的行为,它侵犯的就是他人的生命权,应当定为故意杀人罪;如果机动车驾驶人是利用机动车在交通运输的过程中危害不特定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就应当定为以危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驾驶机动车的过程中,如果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了损坏国家珍贵文物的行为,就应当依法定为故意或者过失毁坏国家珍贵文物罪。
  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首先,行为人要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其次,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造成了严重的后果,比如说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了重大损失等。本案中,秦某的行为违反的主要不是道路交通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秦某行为的发生地也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管辖的范围。《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范围限定在道路上。秦某行为发生地是在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的院内,显然不属于供社会公众通行的道路。因此,秦某的行为不应当定为交通肇事罪。秦某在驾驶机动车的过程中,主要的违法性并不是体现在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方面,其侵犯的客体主要不是道路交通安全而是国家珍贵文物的安全和国家对珍贵文物的管理秩序,因此构成了过失毁坏国家珍贵文物的犯罪行为。
  过失毁坏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的犯罪是指出于过失的主观过错,毁坏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并且造成了严重后果的行为。首先,其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对象是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国家级或者省一级的重点保护的文物。我国《文物保护法》第2条规定:在境内,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受国家保护:(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著名人物有关的,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和史料价值的建筑物、遗址、纪念物;(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四)重要的革命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一学价值的手稿、古旧图书资料;(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其次,必须是行为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即由于行为人的过失使珍贵文物原有的历史、科学、艺术价值受到了严重的损坏,并造成了无法弥补的损失。
  本案中,秦某的行为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同时秦某损坏国家重点文物的行为不是出于故意,也就是说,其主观上并没有故意地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而是因为过失。过失有两种: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本案中,秦某兼有这两种过失。其明知在该供游客参观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区域内不准驾车,驾车可能会对在该处参观的游客和文物的安全造成损害,但仍抱有侥幸心理,轻信这样的结果不会发生。在其倒车的过程中,秦某又犯了疏忽大意的过错,没有按照机动车驾驶操作规范的要求,尽到机动车驾驶人的高度注意和确保安全的义务。严重损害文物的结果,就是在秦某的这两种过失的交替作用下形成的。依据我国《刑法》第15条的规定: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但由于其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或者虽然预见到了,但轻信这种结果可以避免,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构成过失犯罪。在本案中,秦某的行为认定为过失犯罪是正确的。
  因此,本案应当按第一种意见进行审理,依秦某犯过失毁坏文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www.shigu.org/585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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