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子女的探望权和抚养费问题探讨
1、离婚后抚养子女的一方拒绝对方探视子女怎么办?
我国《婚姻法》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直接抚养,仍是父母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对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父母侵害对方探视权的行为,我国《婚姻法》第48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视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若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父母侵害对方探视权,另一方有权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帮助强制执行。
2、如何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
我国《婚姻法》第37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随着人们消费水平的不断提高和物价的上涨,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偏低的问题日渐突出,适当提高子女的抚养费,以保证子女生活费和受教育的需要,已经成为离婚案件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对于确定子女抚养费数额的问题,在司法实务中,主要有两个原则:第一、要与父母的收入相联系。收入高,抚养费的数额就相对较高,不能永远只停留在不低于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标准上。第二、要考虑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情况。具体的做法是:(1)对有固定收入的,一般应按其相对稳定的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的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能超过月总收入的50%(2)无固定收入的,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3)对有特殊情况的,比例可适当提高或者降低,目前我国个人收入情况十分复杂,收入数额相差悬殊,因此比例不宜规定得太死,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比例,但若以后情况发生变化,也仍然可以再行协商作出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