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资深刑事律师朱春立律师精彩案例之贩卖毒品罪辩护案例
案由介绍:
出自于【福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1)深福法刑初字第737号】
被告人张某,女,1985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湖北省XX市XX县XX镇XX村X组。在深圳无固定住所和职业。
2011年3月30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按约定来到深圳市福田区某咖啡厅楼下和买毒人肖某某会面,后二人乘坐一辆出租车离开。被告人张某在出租车内将两包毒品(分别净重0.33克和0.32克,经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以人民币1100元的价格贩卖给肖某某。交易完毕后,被告人张某被公安民警在该出租车内抓获,交易的毒品。毒资亦被缴获。后公安民警从被告人张某处缴获另一包毒品(净重0.43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公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并建议对被告人张某判处六个月至十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朱律师发表辩护意见认为:1、被告人张某属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认罪态度较好,本案涉案毒品数量较少,请求从轻处罚。2、本案运用了特情侦破手段,应对被告人张某从轻处罚。
法院最终采纳了朱律师的辩护意见,以贩卖毒品罪判决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朱春立律师执业经历:
1996年12月首次参加并以平顶山地区第一名的成绩(268分)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
1997年3月至2008年12月在河南省平顶山市执业,期间兼任平顶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2008年12月起在广东君孺律师事务所执业。
2010年3月转入广东震鹏律师事务所。
业务专长:
擅长于公司业务纠纷、土地 房产 建设领域、刑事辩护和代理、商标 专利知识产权、劳动权益、人身及财产损害赔偿、合同纠纷等领域法律事务的处理。
主要成果:
担任多家政府机关、学校、医院、金融机构、房地产企业等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
参与处理大宗残联催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银行个人消费贷款纠纷,主导多个医疗机构、学校的项目的运作、实施以及多家房地产公司土地开发项目的法律事务保障,为孙氏家族特大贩毒案件、曲某等被告人文化宫灭门惨案、彭某某侵犯商业秘密案以及多个领导干部职务犯罪案件当事人进行辩护或代理,均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赢得了客户的信赖。
执业信条:受人之托 忠人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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