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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具发票能否作为一项诉讼请求提出?
发布日期:2011-07-30    作者:周汝东衡水律师

开具发票能否作为一项诉讼请求提出?
答:开具发票不能作为一项诉讼请求提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负责全国发票管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是属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可见,开具发票属于行政法律关系,不是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开具发票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予驳回。至于因收款方不开具发票而致付款方存在诸如不能扣税之类损失的,可以请求开票义务方赔偿损失,对此人民法院可予以支持。而付款方在诉讼中仅以开具发票作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适当行使释明权,向其提示可以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赔偿因未开具发票造成的损失,如原告在提示后仍坚持原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不应予以支持。在诉讼中常有当事人以收款人未开具发票作为迟延付款抗辩理由,如合同有约定,则可支持其抗辩理由,在判决中考虑把开具发票作为一方收取货款附随义务,因收款方没有履行而使余款的付款条件未成就,或是对付款方迟延履行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因对方没有对以前收取的价款开具发票而予以免除;如合同没有约定,则可告知其向税务部门反映并要求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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